携犬外出未束牵引带 最高罚500元
《条例》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此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宠物携带者应当即时清除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烈性犬名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烈性犬。违反此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予以配合。违法饲养烈性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烈性犬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