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新动向?事发长沙县妇幼保健院!强买家具不买单,院长牛逼为哪般?

近日,有网友向笔者吐槽——

长沙县妇幼保健院院长夏宇牛气冲天,担任院长两年多时间以来,新院综合楼成功冲刺“鲁班奖”,他个人可谓名利双收,但对待各方供应商,竟反复采取卑劣手段故意刁难,甚至屡屡违反《政府采购法》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其中医疗家具中标供应商已深受其害,几百万货款至今无法正常收回。多方协商未果,院方似有神秘“王炸”在手。

有这回事?

笔者采访了长沙县妇幼保健院新院医疗家具中标供应商负责人。

据了解,他们是通过网上报名公开招标取得项目中标资格的广东厂家。

2016年9月底,他一踏进这家医院的大门,就有一种病人进医院的忐忑不安,尤其是跟夏宇院长打交道的过程,也是倍受煎熬、饱受凌辱。“来这家医院做生意,有一种被关门打狗的感觉。生意做完了,我们现在却亏损巨大,债台高筑,日子没法过了。”

笔者察觉到这位负责人内心的苦闷和不满,他说:厂家送的货,不仅按院方的要求增加了很多数量,还有很多货相比招标清单改变了材质,提高了标准,但院方非常强势,只同意按合同付款,对于改变和增加部分强行不买单。

他现在欲哭无泪,走投无路。

之后,笔者又主动与夏宇院长联系,希望核实有关情况,但被其以“正在接受调查”为由匆匆拒绝。

无奈之下,笔者只得从手中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梳理、分析。

因为证据是可以说话的——

政府采购合同想变就变,院方为何如此任性?


笔者通过查看招投标文件了解到,长沙县妇幼保健院新院医疗家具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该批家具总额为776万元,其供货数量、规格、材质等与招标文件所列清单一致。

合同签订后,院方却甩开合同和招投标文件,强硬要求供应商必须先优化方案、出效果图、做样板间,院方认可后才能下单生产。

第一次在院长办公室,夏宇院长板着脸,声色俱厉地说:

我们不了解你这个厂家,你们也不是我想要的厂家,既然你们中标了,就必须按照我们的要求做。

他严肃地交代相关部门负责人:

没有我的同意,你们谁都不能签字,谁签字便拿谁是问。

供应商负责人顿时傻了眼,但还是壮着胆子告诉院长:通过政府采购的产品是不能想变就变的,应该按照招标清单内的数量、规格、材质标准交货,如果确实有大的调整,应另行协商并报行政主管部门。但院方态度明确,必须按院方要求供货,否则“我院将依法维权”。

从供应商提供的招标及合同清单与实际交货验收清单对比看,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产品数量、规格、材质等相比实际交货大多发生了变更。笔者仔细翻阅两套清单,发现尽管原来清单中也有部分产品未交货,但实际交货的远远超出合同清单,材质标准大部分作了改变。

这位负责人愤愤不平地说:

“没有交货的产品,不是我们的错,我们是按照他们的要求下单的,深化设计时每个科室都逐一签字确认我们才敢下单。多交的货是他们通知要求的,而且交货后医院各使用部门都点了数、验了收。我们实在不愿意多交货并提高材质标准呢。少交的货是他们当初的采购需求不切实际,没有征求使用部门的意见,这只能证明院方不负责任,没有把好采购需求关,随便提供一套清单报送财评并挂网招标。事实上没有交的货我们也没有计入货款。”

供应商向笔者提供的一份长沙县妇幼保健院发给供应商的通知函显示:

“1、6-12层属病房标准层,现已装修完工,医疗家具的尺寸、规格、数量、颜色需院方确认后你公司再出具室内效果及纸质清单,院方签字确认后作为第一批次生产安装。2、1-5层功能科室的医疗家具,请贵公司充分听取各科室意见,实地测量尺寸,按科室要求制作室内效果图,达到各科室功能需要并同意后交院方领导批准签字后再生产安装。”

在供应商提供的一撂足有一尺多高的材料中,笔者发现院方经办人签字确认的“房间配置清单”、“样品及材质审批单”、“家具生产图纸清单”、“家具验收清单”,其中“家具验收清单”双面打印的足足有几百页。

笔者认真查阅了《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其中《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九条还规定了违法处分的情形及应承担的责任。

笔者不禁要问,长沙县妇幼保健院有无权力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随意提高材质标准并大幅增加数量?这一做法是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谁来监督问责?

是依法维权,还是无理刁难?


供应商负责人诉说,他对长沙县妇幼保健院的营商环境深感恐惧,对一贯蛮横、刁难、强势的院长非常愤怒。他说,院长经常想方设法约谈供应商负责人,每次都要录音录相,还经常叫来医院的律师见证,动辄以依法维权、终止合同、罚款、没收履约保证金和进“黑名单”相威胁,而且在约谈后还要签字摁手印。“这样一来,我们简直没有了人格尊严,像犯了罪似的。有一次夏宇院长还振振有词地发出狠话‘最后我会通过法律手段让你们赚不到钱’。所以我们的现场人员因经不起夏宇盛气凌人的恐吓,先后几批人都被吓跑了。”

据了解,该院家具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矛盾交织上升,院方抱怨供应商不配合、进度慢,严重影响医院搬迁。供应商则认为院方提的要求太高,朝令夕改,无所适从,甚至感觉院方从上到下都在折腾、刁难供应商。

这位负责人介绍:“招标之前医院邀请另外两个厂家做家具配置方案先后用了半年多时间,中标后医院将原来的方案全部推倒重来,重新做设计方案,重新对接汇总需求,重新画效果图做样板间,重新配置清单确定材质,因变化太多不可能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在60天内完成生产安装。批量生产在图纸签字后至少要45天才能到货安装。”

从院方发给供应商的律师函可以看出,院方对供应商的进度极为不满,通过律师事务所郑重声明“将依法终止与你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究你公司违约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位负责人说,律师函是根据夏宇院长的授意并按照他的口吻来写的,夏宇院长向来是咄咄逼人、盛气凌人,特别是对于家具供应商来说,经常以进度为由,呵斥现场负责人,动辄“依法维权”,处心积虑,设置圈套和陷阱逼迫、欺压供应商,蓄意侵害供应商的合法利益。而且,一向工于心计、擅于算计的夏宇院长经常出尔反尔,玩弄权术,玩弄供应商。比如,为了赶进度,夏宇院长在2017年春节后曾几次口头承诺“家具安装完毕第二天即付400万元进度款”,但是在4月份供货过程中供应商函请调整价格并付款时,他则大打出手,不依不饶,逼迫供应商法人代表现场表态如不按期交货则“罚款100万元”,并要求书面“承诺”所供全部货物按合同价结算,不再增加任何费用。在夏宇院长巧妙设局的狂轰滥炸、“逼上梁山”的情况下,供应商法人代表被逼无奈,违心地签字。

在供货过程中,一些投标人同行曾暗自“视察”,结果对中标供应商的产品工艺、质量等均点赞称好。但夏宇院长却始终“不满意”,并耿耿于怀,对于一些产品更是吹毛求疵,“鸡蛋里挑骨头”,成心刁难供应商。

例如,在礼堂椅到货并准备安装时,夏宇授意部下提出为防止损坏地面,需要在每一张椅子脚下面安装一块底板,且底板的材质、颜色必须与椅背、扶手保持一致。对于院方提出的额外要求,供应商明知招标文件清单没有加装底板的要求但还是接受了。但是当288套礼堂椅的底板全部安装到位后,夏宇又安排部下提出安装底板不行,要将礼堂椅的脚全部换成带转轮的活动脚(明显超出招标文件材质要求)。这意味着不但此前按要求加装的底板浪费了,而且礼堂椅的脚架要全部拆下来换成另外一套系统,又造成288套脚架浪费。几经折腾,最终供应商无奈全部按要求更换到位。仅这一项,先后三次拆装的安装、材料都花费不少,而院方却看在眼里,爽在心里,一毛不拔。

又如,医院第五层新生儿科的医用洗婴游泳柜,招标文件的材质说明是“采用优质E1级多层生态实木夹板基材”,供应商设计人员在与科室对接沟通后明确该产品也是“采用优质E1级多层生态实木夹板基材”,并经科室签字确认。但是安装后,因为夏宇院长“不顺眼”,又临时要求材质换成钢质的。对此,供应商认为对照招标文件下单没有错,且在此前已经使用部门签字确认了。但最终还是“胳膊拧不过大腿”,全部换成了钢质柜。眼看着原来安装的木质洗婴柜“谈笑间灰飞烟灭”,供应商则“无可奈何花落去”。

“带笼子”的《会议纪要》,最后一根“稻草”?


2017年5月份,长沙县妇幼保健院完成新院搬迁启动试营业,6月1日举行搬迁仪式,正式投入运营。从7月初开始,供应商与院方相关部门商量点数签收事宜。此时,夏宇院长更是绞尽脑汁、处处设槛。在他的精心部署、周密安排下,各科室均是一幅“铁面无私”的姿态对付供应商,哪怕是一颗螺丝都要检查到位,一处微不足道的细节都要求供应商更换、整改,否则不签字。数量清点过程也是几经波折、倍受折腾。从最初的7月4日开始各科室逐一清点,到8月份清点完毕后,夏宇院长一声令下,说各使用科室签字无效,要求财务科、总务科与使用科室一起组织联合清点并验收,后来断断续续清点,到9月底又重新清点一遍,足足花了三个月时间才完成清点,最后一些货物清点的签字时间是2017年11月15日。按照常规项目,一般在全部安装到位后即可组织验收,但是,院方要求运行三个月后才能启动验收程序。夏宇之所以这样安排,其目的是为了拖延验收及付款时间。

经过三个多月的清点后,供应商认为可以办理验收了。但在此关键时刻,院方提出条件:供应商必须接受不另外增加价款,医院才会安排验收和付款,否则不会启动验收工作。由于夏宇院长原来口头承诺“安装完毕第二天即付400万元进度款”的“空头支票”一直没有兑现,供应商已承受不起全垫资的高额融资成本,在走投无路之际迫不得已选择暂时接受院方的不合理要求。

2017年9月14日,在事实上并没有开会的情况下,院方拿出由法律顾问事先拟定的《会议纪要》,强制要求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该《会议纪要》记载:“所有采购的医疗家具以实际到货情况为准,双方不得再就医疗家具的数量、尺寸、材质、款式、功能等提出任何异议。”“采购单位、中标单位同意按该项目中标金额(¥7762266.31元)进行结算,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付款。双方不再就该项目合同价款问题提出任何异议。”“自会议纪要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配合完成医疗家具采购项目验收手续。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配合完成结算、付款手续。”供应商负责人介绍,该会议纪要签订4天后(9月18日)院方组织了家具验收,7天后(9月21日)才启动了付款程序,9月28日合同中标金额的95%支付到位。后来,供应商多次找院方请求支付材质改变及数量增加部分的货款,院方得意忘形,置之不理,提醒供应商去走法律途径解决,一副“吃定了你”的嘴脸。

这名负责人满怀委屈地解释——

院方以交换条件为前提签订会议纪要,目的就是锁定“自愿放弃不加钱”的证据,实现夏宇院长处心积虑要让家具供应商亏钱的愿望,掩盖其违反政府采购法变更合同而免受处分的阴谋。

这种用法律的手段设局,用“带笼子”的办法“强奸”供应商屈服的做法,似乎能一剑封喉,毕其功于一役。表面上看光明正大,“依法维权”,实质上是对法律的亵渎,终究是经不起曝晒的。这种请君入瓮、瓮中捉鳖的搞法,是小儿科的智商,其手段是极其卑鄙的。院方在给对方挖坑的同时,事实上也在给自己挖坑!

他说:“按照常理推断,供应商按照采购方的要求交的货大大超出合同标准、远远多于合同数量,而且生产前、交货后使用部门都逐一签字确认并经联合验收,难道真的愿意增加翻倍的成本供货而‘自愿放弃’增加价款吗?我们之所以选择暂时‘接受’是出于无可奈何,是迫于资金压力。我们相信党和政府是有公信力的,一定会实事求是地处理,一定会纠正侵害企业合法利益的不当行为。”

通过采访,笔者全面详细了解了长沙县妇幼保健院家具供货过程和供应商的苦衷。对于这份有着“神一般力量”的《会议纪要》,笔者对它的合法性、有效性存疑,也期待法律界朋友和合同法权威专家解读。笔者好奇,院方委托律师策划的该纪要的目的,无非是想以《会议纪要》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协议”,其签订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是否超越了职责权限?其形式貌视冠冕堂皇但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如果还原其过程,揭露其真相,是否有以强欺弱(因为货已到位,验收和付款的生杀大权全掌握在院方)、胁迫之意?是否有乘人之危、恶意磋商之嫌?是否包含供应商的真实意思表达?是否符合常理,显失公允?笔者预言,夏宇院长纵有超凡智慧,他精心栽培的这根 “救命稻草”,因为愚不可及,最终可能成为压垮自己的一根“割命稻草”。甚至于这纸“史上最牛”的《会议纪要》,以其“最牛”的内容和“最牛”的形式可能会吸引广大网友驻足观望并成为饭后谈资,让百强县的百强医院“再获殊荣”。

国有资产以院长私人名义拱手相送,是否合规?


从供应商提供的验收清单中,笔者发现一个细节,其中一页“医用双层实木床”的清单,院方经办人签署“长沙县中医院借35张”。笔者纳闷,长沙县妇幼保健院政府采购的家具为何借给了长沙县中医院?

据了解,2017年5月该院新院试运营期间,院方研究决定原定的宿舍楼改做其他用途,对于此项需求已经取消的采购计划,本可以通知供应商停止该项供货,但夏宇院长却落井下石,在明知家具供货已远远超出合同清单的情况下,仍然下令部下通知供应商未交货的必须按原来的数量清单交货。供应商交货后,院方苦于这么多床铺没地方存放,且“无用武之地”,院长则主动联系长沙县中医院负责人,将其中的35张床价值近7万元的国有资产以私人名义“借”给了长沙县中医院。

对此,笔者查阅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文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36 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明确:“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据了解,该院“借床事件”并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笔者还进一步了解,长沙县妇幼保健院为了处理新院家具这笔资产“糊涂账”,采取蒙混过关的办法办理资产登记、入库、记账、建卡等,试图欺骗资产管理部门,逃避资产审计监管。

例如,明知交货数量远远超出采购数量,为了不露陷,要求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必须与招标清单及合同清单完全一致(包括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但是固定资产登记入库、建立资产卡片的规格、型号、材质等却与招标及合同清单不一致,而是与现场实物一致。而且,固定资产登记的资产价值为零(因为实际清单与招标清单相差太远,无法对实际交货产品进行核价)。这样,导致这批家具资产账实(资产的财务账与实物账)不符、账卡(财务账与资产卡片)不符、账账(财务账与资产账)不符。

这名负责人坦言:“这不但证明长沙县妇幼保健院资产管理混乱,还为夏宇院长任性用权、巧取豪夺、侵吞民企资产提供了事实依据。”

笔者走访发现,同样通过公开招标取得该院中标资格的其他有关项目,也与家具供应商有类似的遭遇,承包人苦不堪言,抱怨长沙县的营商环境太差,一些干部太刁难,“套路深”。从表面上看,不要红包礼金,干净担当清白,但揭开面纱看“心黑”“手毒”,存在“欺外”、“仇商”现象,被“关门打狗”和被“杀猪”的也不足为奇。受访者希望媒体呼吁上级领导前来明查暗访并开展专项整治,惩治某些刁官恶霸的另类腐败风气,营造良好的“亲”“清”政商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后记


笔者认为:长沙县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的过程中,囿于建设资金和政策方面的原因,存在投资超标、政策受限等困难,这个可以理解。但“实事求是”是我们党一贯的原则,“有多大脚穿多大的鞋”也是老百姓熟知的道理。在需求与发展的不平衡矛盾中,为了贪大求全,好大喜功,竟不惜千方百计损害他人利益,用种种非正常手段施压,把供应商当成“砧板上的肉”任意欺凌,弱肉强食,以达到“赖账“进而掩盖其违规、违法的事实,甚至向领导表功“给财政省钱”,这种缺乏契约精神、不讲诚信的“巧取豪夺”是不对的。

“头顶三尺有青天”!这样的做法,从人性的角度,有违做人的基本原则,在民间也为人所不齿;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拙劣做法既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形象,人为制造矛盾冲突,也可能酝酿着隐性腐败。

对此,笔者特意咨询了体制内资深人士。据他分析,这种看似“损人不利己”、摆在桌面上好像也说得过去的行为,其实就是一种新的腐败。这种现象在很多干部当中已不鲜见。他说:世界上哪有所谓的“损人不利己”,损人的目的无一例外都是利己。这也成为了反腐的新动向。

谈到“隐性腐败”,许多人也许陌生。网上爆料了江苏省盐城市一名纪检干部举的例子:该市原人大常委会主任祁崇岳在担任市委宣传部长期间,一名干部长期巴结讨好祁,并不直接给其送钱物,但一直为其办许多私事,“甚至经常给他擦背”。这名干部来宣传部不到5年,就从非党员当上了正科长。祁事发后,此人也因为受案件牵连调离了宣传部。“与传统的物质贿赂不同,这种带着所谓"感情色彩"的贿赂往往包着人情的外衣,打着礼尚往来的幌子,”这位纪检干部分析说,“但"换汤不换药",腐败的本质是不变的。对于这种新的腐败现象,纪检监察机关一样应予以坚决查处。”

党的十九大以来,反腐败已经进入深水区。如果说过去的反腐败还是官员行为方面的问题,节点方面的问题,如行为不检点,收受贿赂等等;那么今后的反腐败,都是体系性的问题,都是系统性的问题。过去是“钱”的问题,今后是“利益输送”的问题;过去是打牌放水的问题,今后是股权交易,套现数额惊人,表面看着还挺符合程序,甚至还可以利用专业律师来“钻研”法规的漏洞,进行“非法”转“合法”的包装。所以“利益输送”这个领域的问题更复杂,规模更大,正是因为如此,所以这才是反腐败真正的“深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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