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找到失散19年的儿子后却拒认 竟因儿子是聋哑人?

谭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案情

顶端洛阳新闻报道,10月19日,远在上海的安徽籍男子刘义功求助记者,希望寻找济源失散19年的儿子,“生要见人,死要见尸。”
1977年生的刘义功老家在安徽省金寨县,妻子时红莲小他三岁是河南信阳人。据刘义功讲,2000年左右,他和妻子进入济源克井煤矿打工。孩子出生7天后,由于条件艰苦,孩子患上感冒,发烧后升级为肺炎转到医院治疗。
面对昏迷不醒的孩子,在人地两生的异乡,经济窘迫的夫妻俩陷入了绝望。有医生告诉他孩子生存的希望不大,夫妻俩最终选择了放弃。
此后数年,刘义功夫妇在上海打拼,也算事业有成,虽然已有一儿一女,但每隔上一年或半年,夫妻俩都会从上海来到济源,来到曾经的济源克井煤矿追忆往昔。
刘义功说,今年以来,为增加找到儿子的成功率,刘义功和妻子找到上海警方,抽取了血液提取了DNA,并将信息输入了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
玉阳村位于济源市承留镇西北约5公里,是一个平静而偏僻的村子。12月16日,韩全欣的养父韩平军说:“从小到大,一直隐瞒孩子的身世,”19年前,一次医疗事故导致他双腿残疾,担心无法生育,他和妻子一直想“要”一个孩子。听熟人介绍市区医院有弃婴的消息后,他和妻子赶到了那里。夫妻俩欣喜若狂,结清了孩子的住院费用后,还开心地给护士们买了喜糖和瓜子。
孩子过满月后,夫妻俩发现了其身体的异常。“只会仰脸哭,别人逗他没反应。”随后,夫妻俩带着孩子多方到医院检查,结果孩子确诊为神经性耳聋。
回家后,夫妻俩并没有因此嫌弃孩子,给孩子取名叫韩全欣。2002年,夫妇俩虽然生下了女儿,但两人对儿子的爱并没有改变。
“不是亲生胜似亲生”,为了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韩平军夫妇刻意隐瞒了孩子的身世,他们对儿子倾注了全部希望。夫妻俩自学手语和孩子交流,并带孩子到医院做了人工耳蜗手术。“从小到大,儿子花的钱比女儿多,要啥给啥,”此外,为了给孩子营造美好的未来,韩平军除了为儿子在市区购买了三室两厅的房子。但凡儿子的生活用品,他力求把最好的给予。
两个多月过去了,刘义功始终没有到济源认子,事情至此没有了下文。韩平军对素未谋面的刘义功产生了气愤,“高调寻子,事后又态度消极,究竟是找人,还是找事?”
“生要见人,死要见尸。”这句话,言辞之坚决,深深震撼着韩平军一家。韩平军说,数日来,养子韩全欣在纸上反复写着这句话给他看。
记者注意到,刘义功寻子前后的态度和表述充满着矛盾。一方面他希望儿子留在当地,学一门手艺,有个好的出路。另一方面,他对济源警方做出的亲子鉴定报告并不认同,“一个烟嘴能证明什么?”
“我们在公安局备的有案,孩子是好是坏,我们都不会领到身边,”刘义功向记者表达了寻子的最终态度。他同时称已向韩平军表明:孩子永远留在济源,以后像亲戚一样走动。韩平军怀疑,刘义功是因为儿子是聋哑人而选择放弃认子。
刘义功电话中希望韩全欣到上海玩几天。韩平军当即予以拒绝。“双方当面说清楚,签订书面协议,今生互不打扰。”他表示,关于孩子的最后归属,希望尽快有个明确的说法。
采访对话
方弘:在法律上,刘义功夫妇和韩平军夫妇,谁才是韩全欣的父母?
谭瑛律师:从法律上来讲,如果建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等同于生父母和子女的关系。而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就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了。
 
具体到本案来讲,我认为养父母和孩子之间应该是建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所以在法律上来评判的话,目前孩子的父母就应该是他的养父母,他和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就因为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了。
方弘:但是,刘义功夫妇和韩全欣其实是有血缘关系的,如果他坚持想认自己的孩子,而孩子也愿意去认刘义功夫妇,这种情况怎么办?
谭瑛律师:对于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如果有人说要断绝,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因为血缘关系断绝不了但收养是一个例外,《收养法》以及《民法典》当中关于收养的规定都是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孩子和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就消除了。
 
虽然刘义功夫妇和这个孩子有血缘上的关系,但是因为这个孩子已经和韩平军夫妇建立了收养关系。所以,他和刘义功夫妇之间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就消除了,他们之间不具有父母和孩子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生父母坚持要来认这个孩子,孩子也愿意,可不可以恢复父母子女的关系呢?从法律上来评判是恢复不了的!因为,这个孩子和养父母之间已经形成了收养关系,形成了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在收养关系没有解除之前,这个孩子和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来评判是恢复不了的。除非他和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解除之后,他再和生父母恢复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才是法律上认可的父子关系。
 
抛开法律不谈,在两者兼具的情况下,养父母也认,生父母也认,他们愿意这样来往,当然无可厚非。
方弘:如果不可以的话,相互的赡养义务、扶养义务,其实只是在韩全欣和他的养父韩平军之间产生了。现在情况恰恰相反,是刘义功放弃了认自己的儿子,而且韩平军也觉得刘义功的这种做法不妥,虽然韩平军开始是不情愿让儿子去认的,但是事实已经是这样,他也愿意放手。相反,亲生父亲刘义功不认同鉴定报告,也放弃认子。韩平军还明确提出要跟他签订一个书面协议,今生互不打扰,这样的协议有效吗?一旦以后刘义功反悔了,又要来认这个孩子,而且孩子现在看来还是很想去认自己的亲生父母的,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协议有没有效呢?
谭瑛律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署协议的时候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个协议就是有效的。
具体到这个案子,两个父亲之间要签一个书面协议,假设他们签的内容就是今后不打扰对方的生活,我觉得这样的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如果要签涉及到孩子的协议,我认为应该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因为,从案情表述上来看,现在这个孩子19岁,已经成年了。如果两个父亲要就父母子女关系进行约定的话,光他们两个签还不行,必须要征求孩子的意见,不管他们是同意维持原来的养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收养关系,还是要解除养父母和孩子的收养关系,我觉得孩子都要参与进来,三方要达成协议,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只是针对他们两个人的行为,比如说生活上互不打扰或者其他,我觉得是可以的。
方弘:大家都对刘义功的行为有一些非议,前期非常高调的去寻找自己的孩子,按照韩平军的说法,刘义功发现孩子这个孩子是一个聋哑孩子,他就不愿意认了,出尔反尔。刚开始是想相认,后来又说大家就当亲戚互相走动,还是不想认,他的这种态度其实是会伤害到孩子的,是否就应该由着他。显然,刘义功在整个事件当中是比较主动的,他想认就认,不想认就不认,法律上对于这样的人,有没有一些责任,比如说认了,是不是应该支付韩平军之前所承担的孩子的抚养费,包括治疗费等等所有费用,即便不认,又该承担一些什么样的责任呢?
谭瑛律师:首先,无论从情理上还是道德上来评价,生父的做法确实是有失妥当的,出尔反尔。从法律上来评判,实际上不取决于他认不认这个孩子。他认,因为收养关系是合法的,他也没办法推翻;他不认,本身收养关系合法,他实际上和这个孩子之间就没有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生父和养父之间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相应的协议,比如说在孩子也同意的情况下,生父和养子解除收养关系,我认为生父应该向养父支付之前为孩子付出的抚养费、治疗费等费用。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这个孩子从法律上评判就是养父母家的孩子,也不存在说生父母要去承担这笔抚养费。因为,既然已经建立了收养关系,那么抚养这个孩子也是应该的,不存在生父母要支付费用的问题。
现在孩子也成年了,我觉得他们不要在乎法律上孩子和谁形成父母子女的关系,既然孩子在养父母家已经生活了19年,还是应该维持这种关系,生父母和孩子之间同样也可以进行一定的来往,相互关爱,让孩子既能享受到养父母的关爱,又能享受到生父母的关爱。
 
孩子自愿的情况下,日后也可以对生父母尽一些义务,这可能是比较好的处理方式。因为现在孩子已经成年了,实际上没必要过多的考虑谁是孩子法律上父母的问题,这样的相对来说对各方的影响都会小一点。
方弘:刘义功夫妻之前为什么放弃了孩子?是因为孩子得了重症肺炎,医院说治疗希望渺茫,他们就放弃治疗了。可能对很多父母来说,不到最后一刻永远不会放弃自己的孩子。刘义功夫妇放弃了自己的孩子,养父母韩平军夫妇不在意孩子是否有疾病,仍然愿意收留,而且仍然愿意当自己亲生的孩子去抚养。放弃孩子的治疗,这样的行为,刘义功夫妇是否涉嫌遗弃?
谭瑛律师:我国《刑法》对于遗弃罪的规定,是指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其他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叫遗弃罪。法律上规定要达到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
具体到本案来讲,当时是因为孩子患了重病,而且是征询了医院的意见,医院也说活过来的可能性比较渺茫。所以,他们放弃治疗。从这个情节上来看,我认为他们是不构成遗弃罪的,只是在处理方式上可能有失妥当,即便放弃治疗了,也不能把孩子扔在医院撒手不管,肯定也要等到最后确定孩子没有生命体征了,再料理后事,或者说孩子如果能活过来,再积极治疗。
我个人认为,孩子生父母当时的做法是有点欠失妥当,而且当时可能因为时间也比较早,医院的一些处理规定不太规范。按道理这种遗留在医院的孩子,也不是医院可以随意让其他人抱走的,可能有一些历史遗留的原因,但是,从法律上来评判,刘义功还是不构成遗弃罪的。

结语

俗话说,养儿才知娘的苦,养恩大于生恩,养恩比天高。无论未来如何,韩全欣都该感恩自己的养父母,是他们给了他第二次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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