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高学执行第98期连载②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执行过程

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执行过程:

《民事诉讼法意见》(1992-7-14)(已废止)

300、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

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

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执行工作规定》(1998-07-08)

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

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

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

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

异议不进行审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

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

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

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

妨害执行的责任。

68.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

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6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

出具有关证明。

黄金龙:《〈执行工作规定〉实用解析》(2000)

履行通知里面核心内容……第一方面类似于查封,是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当然被执行人也

不能向第三人收取这个债权。这就是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到期债权关系进行冻结,有的文件叫“禁止

支付”……这是一种控制性措施。第二方面相当于对债权进行变价,变成申请执行人可以接受的金钱。规定

条文中是把履行通知的这两方面内容结合在一起了,就是把冻结步骤和变价步骤合在一起了,而且把要求第

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放在前面,这就相当于直接对债权进行了变价,把债权收取权利直接交给了申请执行

人。在实践中这两个部分也是可以分开的。因为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可以采取对被告的债权进行冻结的保全

措施,这种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法意见》 (1992-7-14)(已废止)第105条中早就规定了。执行过程中,

也可以先采取冻结措施,然后再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清偿。

关于冻结债权这种措施应当注意方法。冻结债权是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冻结,

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冻结,不是直接对第三人自己所拥有和支配的具体财产的查封或者冻结。

《执行工作规定》(1998-07-08)

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第61-68条

1.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2.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1)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有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

(2)该债权必须是可以执行金钱、有价证券等标的,物权和人身权利不能作为代位执行

的客体;

(3)该债权必须达到约定或法定的履行期限。只有口头约定或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

可以视为债权已到期。

3. 执行对第三人债权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4. 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不属于异议范围的主张。

5. 第三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杨海超老师梳理的图表:

最高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5)

在《民事诉讼法解释》制定中,关于该制度的存费存在完全不同的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意见》(1992-7-14)(已废止)关于第三人债权执行制度的

规定存在法律上障碍,应予删除,主要理由有:

1. 合同具有相对性,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要具有正当的理由;

2. 该制度是在《合同法》生效之前规定的[《民事诉讼法意见》(1992-7-14)(已废止)] ,

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诉讼制度,用以解决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对

于次债务人的代位权利,合同代位权的行使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时,才可以

行使;

3.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而不宜在执行中进行;

4. 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对到期债权进行执行,无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5)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第三人债权执行制度应在保留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具体应当完善与代位诉

讼制度的衔接、禁止第三人否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存在等内容。主要理由为:

1. 该制度以第三人不提出异议为前提,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2. 该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恰恰是为了与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相配合,共同实现保全债权的目的。

3. 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大都规定了此项制度。

最终条文其实是两种意见的折衷。即在第二种意见的基础上,吸收了第一种意见关于保护利害

关系人的内容( 保护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防止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串通“逃废债”)。相关权利

人应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此处的“利害关系人”不

是《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中的“利害关系人”)。

最高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5)

第501条第1款主要有三项内容。第一,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仅限于到期债权。

第二,冻结该债权需要作出裁定。原本对于债权的执行使用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为了体现对

债权执行的规范性,本次修改中规定冻结债权需要使用裁定形式。第三,可以通知第三人向申

请执行人履行……本条文之所以只规定对债权执行的一种方式,是基于如下连个理由:第一,

《民事诉讼法意见》 (1992-7-14)(已废止)第300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这一方式。第二,

受制于条文数量,《民事诉讼法解释》只能规定对第三人债权执行制度的原则性条文,至于对

债权执行的其他方式等具体规定,则留待专门司法解释解决。

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过程

1. 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2. 法院可以首先作出冻结裁定,送达第三人,要求第三人不得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冻结期限不超过3年。冻结意味着止付,第三人不能向本案被执行人清偿。

3. 法院通知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在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 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如有异议,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法院提出。

4. 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 的规定,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申请 执行人给付。

5.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不能否认。

6.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

强制执行。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或不提出异议,部分提出异议的,可以对其不提出异议的

部分强制执行。

7. 第三人按照通知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告知被执行人。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8. 法院作出冻结裁定后,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

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15-08-27)

关于到期债权执行问题

如果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符合民诉法第227条规定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适用案外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同时,执行法院要避免将到期债权当作“收入”予以执行。要正确把握“收入”的概念,”收入”一般是指“工资”等固定收益,其外延不能无限扩大,不能涵盖到各种合同类债权,更不能因此剥夺次债务人 的法定异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2017-12-19)

三、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但是

执行到期债权涉及次债务人的权利保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501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条件与程序,兼顾相关各方主体的权利保护。

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

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227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理。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优先予以执行;对于被执

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异议

1. 收到通知15日内限期提出。典型的异议:债务不存在、债务数额有争议、未到履行期。

2. 可以以口头、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3. 一旦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不执行。

4. 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异议的范围。

5.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不能予以否认。但是如果第三人在法律文书

作出后已经履行了该债务的,则有权提出债务已履行的异议,按《民事诉讼法》

(2017-07-01)第225条处理。

6. 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代位诉讼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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