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宽仁失天下(中)

上回说到元朝的税收制度比较轻和货币政策宽松。今天就来说说元朝的律法和商业政策

(三)元朝的律法宽松。

元朝定鼎中原,一统天下,为了治理广大的疆域内的各族人民。元朝统治者为了管理各族人民,制订了一系列宽松的律法。元朝时代刑法的最大特点是宽刑慎法。

元朝疆域图

元朝统治者很早就接受了汉族政权的法律制度,忽必烈逐渐接受旧臣汉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等立法指导思想。

由于元朝统治者是从草原部族统治中原。所以元朝律法既吸收唐宋法制,又保留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形成了元朝独特的法制特点。

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初期,天下刚刚平定,要休养生息,更要取得广大疆域内的各民族对元朝的认同。所以元世祖忽必烈著重地提出了宽刑慎法作为元朝刑法的指导思想。

忽必烈:“朕治天下,重惜人命,凡有罪者,必命对再三,果实而后罪之。”

忽必烈:“人命至重,悔将何及,朕实哀矜。”

忽必烈以宽刑慎法制定律法的指导思想奠定了元朝第一部律法,就是元世祖忽必烈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颁行的《至元新格》

忽必烈

这部律法汇辑了元朝建立以来的条格、成例等法律法规,内容包括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等十个方面。

这部律法比较全面,包括了很多方面的内容,但是其刑罚条例太过残酷,违背忽必烈的恤民仁政,宽刑慎法的律法指导思想。

结果搞的忽必烈非常不满,他命何荣祖全面修改这部律法,删减了许多刑罚条例。《至元新格》修正以后,忽必烈才下命颁布于世。这部律法后来称为《大德新律》。

元朝废除了很多宋朝残酷的刑法,秦朝以来的刑法都很残酷。有肉刑,就是有剁手剁脚,割掉鼻子,宫刑等在内的诸多残酷刑法。

这种残酷的用刑在隋唐两朝被废除了,但是宋朝又恢复了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残酷用刑,而且宋朝还有黥面,就是在脸上刺字。元朝废除了这些宋朝这些用刑,用笞、杖、徒、流、死备来代替。

《元史》对此评价是“盖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备五刑之数。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

元朝对新的五刑做出了新的解释。打七下到五十下就是笞刑;六十下到一百七十下就是杖刑;徒法就是对所判的年数和所判的杖数进行加减,对贩私盐和指偷窃和劫夺财物的行为进行判决对他们要带枷锁;流法就是将犯法的南方人迁到东北辽阳一带,北方人将他们迁到湖南和两广地区;死刑犯就是被砍头没有绞刑,犯了谋反大罪情况严重的,就会被凌迟处死。

《元史·刑法志》: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谓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其徒法,年数杖数,相附丽为加减,盐徒盗贼既决而又鐐之;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法焉。

元朝统治者还禁止了对人犯的刑讯逼供的做法。专门出了规定。因为元朝统治者认为刑讯逼供的做法太不人道,太残酷了。有将人犯跪在碎瓷片上,结果人受不了这种疼痛,就会屈打成招。

元朝官员

结果就会造成冤狱,元朝规定如果有官员敢这样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那么就要严惩违反规定的官员,他们酷吏般的做法违背了皇帝宽仁慎刑的本意。

《元典章》刑部二有《禁止惨刻酷刑》的专门条目,规定:“鞫狱之具,自有定制,比年以来,外路官府,酷法虐人。有不招承者,跪于瓷芒碎瓦之上,不胜楚痛,人不能堪。罪之有无,何求不得!其余法外惨刻,又不止比。今后似此鞫问之惨,自内而外,通行禁断。如有违犯官吏,重行治罪,似望体皇上恤刑之本意,去酷吏肆虐之余风,天下幸甚。”

元朝统治者对刑法的判处也十分轻微。比如在灭南宋后把233条罪名,减少到了135条,在忽必烈时全国都只有不到两千人被判处死刑。

以至于某地“七八十年之中,老稚不曾睹斩戮,及见一死人头,辄相惊骇”,比如1263年,全国只有7个人被处死,1265年为42人,1269年还是42人。

元末明初叶子奇所撰《草木子》中说,元代“死囚审谳已定,亦不加刑,皆老死于囹圄。自后惟秦王伯颜出,天下囚始一加刑。故七八十年之中,老稚不曾覩斩戮,及见一死人头,辄相惊骇,可谓胜残去杀,黎元在海涵春育之中矣。”

在忽必烈一朝,犯人打板子也是能少打一下绝不多打,他还曾说“有罪笞五十者,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减成四十七笞。”

元朝的律法比较前代的律法也有了很大的进步。

从元朝开始,通过法律把奸淫幼女罪和一般强奸罪分开,“合一律处死”,对奸淫幼女罪从重处罚的规定,是立法的一大进步。“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元史·刑法志》。

烧埋银是元朝法律规定在对犯罪人处刑的同时,并对被害人予以赔偿财产的制度。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犯罪。对于各种杀人罪,向罪犯家属征“烧埋银”白银五十两给苦主即受害人家属,用来烧埋尸体。在南宋很多地方因为没有地安葬尸体都有烧尸体的做法,朝廷屡禁不止。

这个制度规定,不法致人死亡的,杀人者在接受刑罚之外,还须赔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赔偿,作为烧埋尸体的费用。也就是说,杀人者在负刑事责任之外,还须负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个要求在追究行凶者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其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元史·刑法志》:“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

但是元朝的律法虽然宽仁,但是也有很多问题,就是太琐碎了。

因为元朝立法受两宋编敕、编例的影响较大,经常将皇帝敕令及成例加以整理编辑,具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各种法规汇编的性质,而且其中诏制、条格、断例占有很大比重,往往是一事立一法,因而律条庞杂,结构松散,致使法律内容很不规范。

朱元璋

连明太祖朱元璋也认为,元代法律不是过于严厉而是过于繁琐。他曾对李善长等立法大臣说:“元时条格繁冗,所以其害不胜……今立法正欲矫其旧弊,归于简严:简则无出入之弊,严则民知畏,而不敢轻犯。

元朝律法宽仁是得到许多明朝人认可的。连推翻元朝的朱元璋也同意元朝律法宽仁。

《明通鉴》记载,明朝立国后,朱元璋询问元朝旧臣,元朝政事的得失。马翼回道:“元有天下以宽得之,亦以宽失之。”然后马翼给朱元璋解释了一下意思。

朱元璋听完后说道:“元以宽失天下,朕救之以猛。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朱元璋:如予者父母,生于元初定天下之时,彼时法度严明,使愚顽畏威怀德,强不凌弱,众不暴寡,在民则父父、子子、夫夫、妇妇,各安其生,惠莫大焉。

建文帝重臣方孝孺这样评价元朝的吏治:“元之有天下,尚吏治而右文法。凡以吏仕者,捷出取大官,过儒生远甚,而儒多屈为吏。吏皆忠厚洁廉,宽于用法而重于有过,勇于致名而怯于言利。”

但是元朝律法宽仁是有问题的。元朝律法宽仁实际上导致了犯罪成本太低,放纵了违法犯罪的行为,而且律法对有钱人和当官也宽仁。

这样一来,导致有钱人可以任性胡作非为,而遵纪守法的人则遭到了极大的损失,这动摇了他们对元朝的信任和支持。

元朝贵妇

“法网疏阔,征税极微。吾松(江)僻处海上,颇称乐土。……一家雄踞一乡,小民慑服,称为野皇帝,其坟至今称为某王坟茔。”

很多富豪地主隐瞒了自己的土地和财富,而且利用自己的势力进行土地兼并。而且将自己应该缴纳的税收转嫁到贫民百姓身上。导致贫民百姓的压力更大。

《元史·食货志一》:“⋯⋯其间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析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其旧名输税者亦有之。由是岁入不增,小民告病。”

律法宽仁结果就是官员腐败,官员拥有极大的权力,他们的贪腐行为进一步激化了民众和朝廷之间的矛盾。但是因为律法宽仁,他们也不会遭到严厉的处罚。这就导致了贪污腐败更加泛滥。

忽必烈时,东平人赵天麟上疏说:“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孳畜。”

《元史·仁宗本纪》里说:“蔡五九之变,皆由昵匝马丁经理田粮,与郡县横加酷暴,逼抑至此。信丰一县,撤民庐千九百区,夷墓扬骨,虚张顷亩,流毒居民。”

比如亲笔记载了许多元朝腐败猛料的元末文学家叶子奇,早就一针见血“法度宽纵,人物贫富不均,多乐从乱。”明朝开国顶级智囊刘伯温,也在朱元璋面前一声怒批:“宋元以来,宽纵日久。当使纪纲振肃,而后惠政可施也。”

而且元朝的司法腐败也是有目共睹的,导致了元朝虽然有宽仁的律法,但是没有彻底的执行。

正如元代著名戏剧家关汉卿在其名著《窦娥冤》中通过剧中人所说的:“官吏无心正法,百姓有口难言”,“衙门自古向南开,就中无个不冤哉!”这是元朝司法昏暗的真实写照。

(四)元朝的商业政策宽容

元朝的商业发展非常繁荣,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元朝起源于草原,本来就对商品交换依赖较大。而且主要元朝没有重农抑商,重本抑末的思想。

因此元朝提倡商业发展,元朝统治者对商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非常大,元朝是商人的天堂。

元朝取消了宋朝很多的商业税和专卖制度。历史上很多朝代都收取商业税,而且商业税比较重。比如,汉朝有告缗、唐朝有借商、宋朝有经、总制二钱等等非常重的商业税。但是元朝没有这些商业税。

《元史·食货志》:《洪范》八政,食为首而货次之,盖食货者养生之源也。……于是汉有告缗、算舟车之令,唐有借商、税间架之法,宋有经、总制二钱,皆掊民以充国,卒之民困而国亡,可叹也已。元初,取民未有定制。及世祖立法,一本于宽。其用之也,于宗戚则有岁赐,于凶荒则有赈恤,大率以亲亲爱民为重,而尤惓藐于农桑一事,可谓知理财之本者矣……虽然,前代告缗、借商、经总等制,元皆无之,亦可谓宽矣。其能兼有四海,传及百年者,有以也夫。

而且元朝的商业税还比较轻,元朝政府实行“重利诱商贾”的政策,将传统的商业税率三十税一,在上都、大都改为四十税一、六十税一,甚至“置而不税”,市舶进口货仅有十分之一或十五分之一的“抽分例”。对贵族官僚经商,只纳税,不做任何限制。

忽必烈

元朝的商业税收入在朝廷的岁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大,元文宗时期全国的商业税才93万两白银左右,而当时的朝廷岁入就有一千三百万两之巨。

《续文献通考·征榷考》:元代文宗天历年间,全国商税总额为九十三万九千五百六十八锭有奇,其中江浙行省商税总额为二十六万九千二十七锭二十两三钱。

《元史‧卷五十八》:文宗至顺元年,户部钱粮户数一千三百四十万六百九十九,视前又增二十万有奇,汉、唐极盛之际,有不及焉。

元朝也有专卖制度,但是没有向宋朝那样进行全面的垄断。朝廷的垄断形式不同,部分金、银、铜、铁、盐由政府直接经营;茶、铅、锡由政府卖给商人经营;酒、醋、农具、竹木等,由商人、手工业主经营,政府抽分。

由于商业发展的空间非常大,而且元朝发行纸币,对商业发展更加有利,而且元朝对外贸易非常繁荣。

史学家公认,宋代的海外贸易相当繁盛,远胜汉、 唐。不过,宋朝的海外贸易比起元朝又逊色得多。宋朝有海外贸易关系的国家 和地区共 56 个,而于元代达到了 140 多个。

元廷对海外贸易是采取积极支持 和鼓励政策的。元代有众多的海外贸易港口,有远比宋朝细密的海外管理规章,且放任主义的色彩极浓。

元朝对外贸易

这种情况集中体现了元廷对外开放的经济国策 的进步性。在元代,除政府和一般民间商人从事海外贸易外,还有色目商人、 官僚私家、寺观僧道的对外贸易活动。

而且元朝朝廷还支持海外贸易,对外贸易开放,政府提供海船,但是收取70%的利润,而私人可以得到30%的利润。而且对有权有势的富贵人家,禁止他们进行海外贸易,从而扰乱贸易秩序。

《续文献通考·市籴考》:“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番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权势之家皆不得用己钱入番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其诸番客旅就官船买卖者,依例抽之。”

无论水陆均“往来互市,各从所欲”;对从事海外贸易的“舶商、梢水”及其家小,给予“免除杂役”的优待。元廷督促各级政府为商旅提供方便,保护他们的安全,甚至责令官、民赔偿其“失盗”的物品。

元朝繁荣的海外贸易造就了当时世界上最大港口城市泉州。泉州海外贸易的中心,所有的物资都在这里集中。泉州这里的镇南门处,“四海舶商诸番琛贡 皆于是乎集”(《泉州府志》卷一一,《城池》)。“番货、远物、异宝、 奇货之渊薮,殊方别域富商巨贾之所窟宅,号为天下最”。

元朝对商业的扶持还表现在取消了对商人的歧视政策。秦朝以来,历朝历代均有规定商人不能穿丝绸,骑马,考科举,做官。但是元朝取消了这些对商人的限制。

《史记》: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

由此元朝允许商业做官,也可以穿丝绸,骑马。元朝的官员阿合马、桑哥及汉族卢世荣均为商人,也都受到过元朝统治者的重用,先后主政掌管国家的财政经济大权。

由此可见,元朝的商人不但没有像其他封建王朝的商人一样被各个阶层所不齿,反而受到了统治者的重用,获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

社会上出现了“何如弃之法,逐末利百千”“效陶朱至富”的经商之风,国中下至平民百姓上到达官贵人都争相从事商业活动,经商的风潮席卷全国。

元朝富商

这种重视商业发展的做法造就一大批富商巨贾。而且元朝的民间大商人非常富有,有人说:“人生不愿万户候,但愿盐利淮西头。”

元朝曾负责海运南粮工作的要官朱清、张瑄,是江南首富,他们兴旺发达的时候,田舍遍布天下,粮食非常多。《辍耕录》卷五《朱张》记载:朱、张两家门庭盛时,田园宅馆遍天下,粮仓相望。

中统四年(1263 年)左右,在元燕京的回回共有二千九百五十三户,其中有很多就是富商。“多富商大贾势要兼并之家,其兴贩营运,百色侵夺民利,并无 分毫差役”。

很多历史学家都称赞元朝商业繁荣。著名元史专家李干先生言: “元代的商业极为繁荣。”另一元史专家邱树森先生说:“元朝时,国内和 国外贸易是很发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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