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扣建筑企业费用,什么时候应开票什么时候无需开票?

昨天本号推送的一篇文章(点击查看)是关于甲乙双方工程结算时扣款的增值税问题,基本思路是通过结算协议将乙方应承担的费用从乙方应得的工程款里扣除,乙方按照净额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无需就扣除的费用向乙方开票,甲方自乙方取得的建筑服务发票构成其工程成本,自咨询公司取得的审计费发票构成其审计费用。

实务中另外一种扣款情形更为常见,即,乙方全额核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根据结算总额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就其扣除的代垫费用向乙方开具票据,如属增值税应税范围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不属增值税应税范围则应开具收款凭证。

例:某工程项目为一般计税项目,合同约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耗用的电费通过由甲方代垫,在支付工程款项时扣回,假如某月工程结算款全额为218万元,甲方应扣电费11.3万元,则乙方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本例中,电费属于乙方施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施工成本,如果不通过甲方电表耗用,乙方也必须自行向电力公司购买,因此这笔费用与昨文的审计费用性质不一样(结算审计费是甲方的成本而不属于施工成本),不应当冲减收入,而应当单独确认为成本。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218万元,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收入200万元,计提销项税额18万元,收取工程款项218-11.3=206.7万元,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开具售电发票11.3万元,由乙方作为成本和进项税额扣除凭证。

乙方会计分录如下:

1、确认价款结算

借:应收账款  218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8

2、凭甲方开具发票确认电费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10

进项税额         1.3

贷:应收账款  11.3

3、收取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206.7

贷:应收账款  206.7

4、开票发生纳税义务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8

贷:销项税额  18

如果本例中甲方扣除的不是水电费,而是罚款11.3万元,则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乙方凭收据和罚款通知书计入营业外支出即可,无需纳税调增。

总结:费用性质不同,扣除方法也不同,有的是通过结算表扣除,有的是通过会计分录扣除,你懂了吗?

思考:如果例中的甲方就是不给开11.3万元的电费发票,而是给乙方一张发票复印件(抬头是甲方,金额可能大于11.3万元),乙方能税前扣除?能抵扣进项吗?应当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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