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私,小额多次,两简案件,都是个什么鬼?代购?
选择决定出路
所以今天你们看到的是
小额多次是个什么鬼?
前不久咱们辟谣过查验三次异常扣信用分
很多胖友说,那查验三次异常转缉私呢?
那当然不是谣言,人家大上海次溜溜的干的正欢呢!
来,一起复习一下:
大家伙一定还记得这个吧
当时我们特地求证了海关系统
嗯,信用分是没有得到确认,移交也没得到承认
但是,通过各方努力,我们得到了实锤!
那就是上海在执行了!
后来吧,这事我就一直没放下,一直在找依据
毕竟,我相信海关不会平白无故执行这个东西的
而且,不会执行的这么粗糙,删改单就移交,这怎么可能呢?
终于,找到了!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数额基准规定》
这个大家也别问我要,我也没有全文,只是我为了这个执法依据,找了胖友支援,得到了其中一段,分享给大家: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立案数额基准,主要包括涉案货物的价值、申报价格、漏缴税款、可能多退税款等衡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的具体量化标准。
违法行为未达到海关规定的立案数额基准的,不予立案。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违法手段恶劣
(二)当事人拒不配合海关监管工作的;
(三)当事人连续12个月内3次以上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第3次及之后未达到立案数额基准的;
前两条,当然大家都不可能触犯了
毕竟,海关嘛
(⊙o⊙)…,不好意思,说错了
嗯,大家都明白的,就别废话了!
那么海关说的是啥?
1、12个月3次及以上同一行为
2、该行为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3、未达到立案标准的金额的
不就是江湖人称的:小额多次么?
那么,违法海关监管规定,都是哪些行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就是所有违法违规,够不上走私行为的,都算违规
那么简单来说,这种行为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直接立案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小事也要立案,多烦人啊!
两简案件是指简单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简易程序案件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这种小事么,就简单案件处理咯
是不是突然发现,矮油,那个说的三次改单就移交两简处理有法可依了呢?
一定要冷静!
必须要符合一点:违规!
起码你也是申报不实才可以的
而且,三次还得是同一行为!
并不是啥改单都要把你移交的
不然呢?
就跟他们打仗!
找新闻媒体!发通稿!买热搜!
矮油,我去,一不小心写错了了,那个打仗下面这一句是用来制造网红的,请大家略过
代购有啥梗?有啥大新闻?
人家代购,比我们关务高大上啊!
小额多次,你以为只有我们有么?
其实,小额多次这个词用的最多的还是代购行业啊!
来,看新闻:
一名84岁的香港籍男子携带6件毛衣从深圳入境,6件毛衣的税额虽然仅有652.89元,但老人因触犯了刑法“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考虑其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低,最终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事件中,行为人因夹带6件毛衣,偷逃税款数额仅为652.89元,被移送审查起诉,很多人可能会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到底达到什么标准才能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并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依据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入罪的条件有两个:
一个是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另一个就是“虽然数额上没有达到,但是一年内两次走私被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简单来说,一个人一年内曾因走私已经被行政处罚过两次,即使第三次走私金额只有1元钱也构成犯罪。
刑法对“一年内三次走私”的行为进行规制,主要是因为以前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额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这就导致现实生活中类似事件中老人的“水客”职业兴起,他们钻法律规定的“空子”,走私次数多,偷逃税的数额却均达不到定罪标准,只能由海关依照海关法规,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客观上助长了“小额多次”走私行为的蔓延。
是不是跟我们这个三次移交一毛一样的操作思路呢?
都是海关嘛,执法思路一样的很正常是不是?
那么,如果------
看到这里你觉得你完全符合的话?
这张图片送给你,你可以发给你们老板一下:
最后,客官,您有什么想说的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