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但合同无效,法院如何裁判?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54期文章
案件的原告在起诉确定诉讼请求时,可能并未意识到合同存在无效的风险,因此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草拟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及其他给付内容,此时,法院审查后如果认为合同无效,应该如何处理呢?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的讨论,其实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因此倾向于认为法院会认定合同无效,而不会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进一步根据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审核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一、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并不以诉讼请求范围为限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是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对当事人的合意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合同的效力问题,关涉合同的价值判断,对合同的效力和性质认定不必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范围,虽然当事人未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并不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340号案件中认为,东戴河管委会作为同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无权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故《项目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应认定无效。合同效力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限制,一审未对《项目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的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即认定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并判令解除上述协议,适用法律不当,该院予以纠正。
由此可知,如果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但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应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确认合同无效。
二、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合法有效
除了前述理由外,解除合同的前提应该是确认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这是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重要前提,因此不可避免的,法院必须要先行确认合同的效力。贵州省毕节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民终1943号案件中,涉案合同的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上诉人并无工程建设总承包资质、施工资质及建筑工程管理资质,该合同应认定无效。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作为前提,无效合同自始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法律约束力,该合同当事人只能依法请求确认合同效力,而不能要求解除。
而在确认合同无效之后,为了避免当事人的讼累,法院一般不会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而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是进一步审核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小结
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先解决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础性问题,才能进一步设计起诉方案或应诉方案,虽然有时候解除合同和合同无效的部分结果有类似,但是其实质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过错等重要事宜的判断。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77号案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6809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4858号
文/叶秀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