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给的专款专用和政府补贴的账务处理的区别
专款专用在账务处理时需要用“专项应付款”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bai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政府补贴在账务处理时需要用“营业外收入”科目。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无偿资助企业,则应作为政府补助来处理。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以后再按相关规定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如属于专款专用的,则应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工程项目完工所形成的长期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部分,冲销“在建工程”等科目,需要返还的拨款结余,通过“银行存款”上交;如属于政府投入企业的资本,则必须按照所有者权益核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各项支出
借:专项应付款
贷: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
如果有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如果项目资金余额上交,不上交则不作此分录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企业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拓展资料
专款专用是专用基金管理的一项原则。企业自身所形成的或主管部门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如企业留利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统筹退休基金都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
专款专用的原则是:
(1)要在银行专户储存,先存后用,并接受银行的监督。
(2)要明确划分各种专用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与业务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相互挪用。
(3) 专用基金工程所需要的专用材料、物资应单独储备,分别核算。
(4) 专用基金的各种应收应付要分别记帐,及时结算。
政府补贴(Government Grants)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政府补贴的特征:
(1)政府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此处的政府行为是广义概念,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府补贴行为,而且还包括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的政府补贴行为。
(2) 政府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即政府公共帐户存在开支。
(3) 政府补贴必须授予被政府补贴方某种利益:一般认为这种利益是受政府补贴方从某项政府政府补贴计划中取得了某些它在市场中不能取得的价值。
(4) 政府补贴应具有专向性:专向性政府补贴是指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某些企业提供的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