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专题之52: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 430 期文章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转租的情况下,次承租人是否享有此权利,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期我们通过检索的部分案例,分析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
观点1:次承租人不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二
观点2:部分法院认为合法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江苏省高院在《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第19条、北京市高院在《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0条中认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次承租人难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
律师小结
次承租人可能会抗辩转租人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仅赚取租金差价,次承租人作为实际占有使用的承租人,投入了大量资金,与租赁物建立了紧密依赖关系,理应享有优先购买权。但目前的司法实践较多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创设系基于租赁合同,故该权利的主体及主张的对象应当限于租赁合同的相关当事人,次承租人与房屋出卖人之间未建立租赁合同关系,自然无产生优先购买权的基础。
因此,次承租人如果希望能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可考虑由出租人、转租人及次承租人签署三方协议,依据合同的相对性,由三方确认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可能更为稳妥。或者,次承租人在与转租人签订协议的时候,约定转租人配合行使优先购买权,间接保障次承租人的权益,但此种方式会受到转租人履约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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