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继承父母房产过户时,真的需要前妻的同意吗?(2015)|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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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房产局真的错了么?

——从一则新闻说起

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

  • 作者|李炜[武夷山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 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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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1月22日),新文化报刊登了一篇《百思不得其解!男子继承遗产,房产局:需前妻同意》的新闻,一时间在网络上激起千层浪,那这个事情到底是什么情况,房产局真的错了么?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 媒体:新文化白山讯(记者 卢红)“我父母都去世了,4个姐姐放弃继承,把父母留下的房子给了我,可我到房产局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却被告知要我前妻来签字放弃继承权……”临江市的牛先生说,他最终通过诉讼,在11月18日才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 牛先生:由于房本一直是已故父亲的名字,想要继承这套房产,必须要其他继承人放弃才行。在4个姐姐的配合下,牛先生办理公证,4个姐姐均放弃继承权,到临江市房产局却被告知,要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还需要前妻签字放弃继承。“我继承父母的财产,跟我前妻有什么关系?”牛先生想不通了。

  • 房产局:由于牛先生父亲去世时,牛先生和其前妻的婚姻还在存续期间,尽管当时没有分割老人的财产,但实际继承权已经发生,牛先生的前妻自然有分配的份额,“我们希望牛先生起诉,就算把我们列为被告我们都会积极配合,只要法院下裁定,我们就给他办理过户,这样出现问题,他的前妻找不到我们。”

  • 法官: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一位法官解读: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牛先生已故的父亲作为被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其配偶和子女(牛先生和4个姐姐)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存在第二顺位继承人。而法律规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并不含有子女的配偶,也就是说无论是牛先生的现任妻子还是前妻,都没有继承老人财产的权利。


一、角度不同导致各方皆无错

笔者认为,

1法官的解答是正确的,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无论是牛先生的哪一任妻子都不享有继承权。

2房产局工作人员所说也没有错,其前妻虽然不具有继承权,但是本案中,由于牛先生的父亲没有留有遗嘱,根据《婚姻法》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继承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继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以看出,其前妻因牛先生继承该房屋以后,取得了法定共有的权利,因此可以享有相应的所有权份额。

3牛先生和媒体并没有搞清楚一个法律事件,该事件是可能需同时适用多个法律规定,而本案即需同时适用《继承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实际这里面牵扯两个法律关系,首先是牛先生因为继承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同时牛先生前妻,因为婚姻关系而取得了法定共有的权利。房产局要求牛先生前妻来明确的是共有份额的权利而不是继承的权利,故而法院和房产局都无错。

二、房产局做法的法律依据

目前在国内的房屋登记实践中,其实对此种事件分为两种处理模式,

一种是以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为代表,实行的是单纯以申请人的申请为依据,不审查是否存在法定夫妻共有情况来进行房屋登记,此种做法会导致遗漏必要产权人,导致在家庭中相对弱势的群体在不知道有共有财产的情况下,会被隐瞒或处置,但是一方单独处置后再让配偶进行维权则更为困难了;

第二种即本案中白山市所采取的也就是大部分中小城市的通行做法,即在办理登记业务时,会对是否存在夫妻法定共有财产的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以避免申请人隐瞒共有情况。其法律依据除了所述《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以外,还有《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当然也有保护家庭关系中弱势群体的考量,因为一般来说申请产权登记的一方都在家庭中具有较为强势的地位,如果完全不审查,也容易导致弱势群体的所有权受到侵害,这也是新闻中房产局负责人那句“我们希望牛先生起诉,就算把我们列为被告我们都会积极配合,只要法院下裁定,我们就给他办理过户,这样出现问题,他的前妻找不到我们。”的真正原因。但此种做法也有问题,即不是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均为共有财产,且法律赋予夫妻间有约定财产的权利,因此也会存在审查过度的疑虑。

三、案件导致的立法建议

首先,应当统一全国对于夫妻类共有不动产的登记审查规则,无论采取哪种模式,是单纯依申请来登记,还是实质性审查是否夫妻共有,应通过统一规则给予登记部门明确的法律授权,以避免类似的事件继续发生。

其次,应当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婚姻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打通民政婚姻登记和法院离婚裁判文书的信息通道,目前结婚登记是统一在民政部门登记,但是离婚却可以在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离婚后,如当事人没有自行到民政部门告知的话,其在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却仍然为已婚状态。

第三,加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隐瞒欺骗的难度和骗取登记和惩罚力度。

四、事件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综上所述,从本案其实引出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在目前的社会中,由于立法不完善,登记规则不健全,社会缺乏诚信的情况下,其实从普通大众或者银行、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也希望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和实际产权人相一致,让老百姓不会担心配偶对自己隐瞒财产;银行办理业务不会遗漏抵押人、债务人;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的时候不会遗漏必要当事人;而房屋登记部门在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大前提下,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更好的做好登记工作,是目前面临的严峻问题,而此种问题的解决,还更有赖于立法的改善,登记规则的完备,以及社会大众的理解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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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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