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姐夫木棒打头倒地 丈夫反击致对方植物人 获刑11年6个月!

刘少斌

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

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

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

案情

据宋淑梅回忆,为放水防旱,2018年5月5日早,她与丈夫李国春拿着工具来到晨光村公用的电机井,准备接管放水。

据宋淑梅介绍,使用抽水机就必须要用村里公用的电机井。宋淑梅与丈夫李国春接好线路,准备放水时,宋淑梅的姐姐宋某走来阻止:“这是我家电线,不允许你使。”不明情况的宋淑梅拨打电话向村里了解情况,同时让李国春回到家中取电线。此后,村里的干部、电工都来到现场,经过村干部的调解,宋淑梅被允许使用电线接电。

在顺利放了一天水以后,当晚7时左右,抽水机突然停水,宋淑梅与李国春立即赶到电机井查看情况。走到附近时发现是姐姐宋某的丈夫蔡某将电闸关掉,并且蔡某嘴里还骂着脏话,表示不允许别人使用电机井,随后宋淑梅和蔡某发生口角。

“电机井为村里所有,我是得到许可后使用,所以我随手就把电闸合上了。”宋淑梅告诉记者,“当时蔡某情绪激动,一直在辱骂我,我姐(宋某)也劝阻了蔡某,还往回拽蔡某,但是他不听。”

据宋淑梅回忆,蔡某回到院里拿出一根大约2米多长的木棒子,“今天我就打死你!”第一棒就打在宋淑梅的脖子上,随后宋淑梅又被打中头部倒在地上。

上游新闻记者拿到的一审判决书中也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定。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蔡某持木棒殴打宋淑梅并将宋淑梅打倒,当蔡某持木棒再行殴打宋淑梅时,被告人李国春持铁锹打被害人蔡某头面部,并将其打倒”。

宋淑梅在松原市中心医院的诊断显示,“头部外伤,左枕部软组织挫裂伤,左肩部软组织挫伤”。

宋淑梅被打倒在地后,蔡某并未停手,而是继续挥棒向宋淑梅的头部打去。为了保护妻子,李国春随手拿起铁锹阻挡,打中蔡某头面部,将其打倒。

根据一审判决书显示,蔡某被送往松原市中心医院治疗。后经鉴定,蔡某为重伤(处于植物存活状态)一级、一级伤残。

一审判决书认为,依据蔡某伤情诊断,李国春用铁锹横向砍打被害人蔡某头部左侧一下,绝对不能造成被害人蔡某如此严重的伤情;从被害人蔡某诊断看,铁锹从头顶上方向下拍打才能导致双侧颞顶骨骨折、左筛骨纸板骨折、右侧额骨骨折等头面部双侧受伤,李国春称从侧面砍打下是错误的,这与被害人蔡某的伤情诊断极不吻合。

说明李国春在使用铁锹殴打被害人蔡某不是一次,之后继续殴打被害人蔡某,最终造成被害人蔡某的严重伤情,李国春非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其行为手段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2019年12月19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国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宋淑梅告诉记者,李国春是夜班出租车司机,平时为人老实。此前蔡某经常动手打人,曾不止一次殴打宋淑梅,李国春也没有出手伤人。“

目前,李国春已向吉林市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来源:上游新闻 记者 张莹

采访对话

方弘:蔡某的律师认为蔡某的行为是特殊防卫,不该承担刑事责任。什么是特殊防卫?

刘少斌律师:法律规定,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实施的防卫行为,不受一般正当防卫的限制,法律给了一个无限制的防卫措施,按照《刑法》规定,实施防卫的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我认为,李某构成特殊防卫没有问题。

方弘:在现实生活中什么样的行为可以不受限制,可能把对方杀死都不承担责任,通常是什么样的情况才会出现这种特殊防卫?

刘少斌律师:关于无限防卫、特殊防卫,《刑法》规定得很清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一般的伤害,假设两人相互抓扯,你一拳我一脚的,伤害就不是很大。但是如果某个人拿着凶器,是能够产生生命危险,甚至导致死亡的前提下,放任这种行为,对受害人的保护程度就达不到我们所期待的目的。因此,《刑法》就规定了特殊防卫。因为,在上述紧急情况下,不可能要求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达到一定的标准才算正当防卫。

方弘:您认为李国春的行为是否构成特殊防卫,为什么?

刘少斌律师:李国春的案子要从全方位来分析。

首先,李国春去放水,他所使用的电机不是本案中受害人的,也就是说不是他姐夫家的。李国春使用电机浇水遭到了姐夫一家人的阻挠,这种行为是没有道理的,其本质就是一个故意生事的行为

其次,后来他们之间产生了矛盾,村上出面调解,蔡某实施的这一系列行为,严格意义上就是找事村委会的调解结果可以看作是对蔡某不法行为的一种制止,另一方面也是对李国春放水行为的一种允许。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蔡某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的。

再次,在李国春放水时,蔡某又实施了第二次拉闸,同样是一个生事行为。拉闸的过程中,当李国春家质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的时候,蔡某实施了伤害行为。这一系列的过程从蔡某开始的一般侵权行为直接发展到犯罪行为。从这个角度分析,蔡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实施的是一种霸凌行为,即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而李国春一家人完全处于被动状态,一直被欺凌。

最后,根据案情介绍,之前蔡某就对李国春的妻子宋某进行过殴打,再结合本案来看,蔡某和李国春的妻子发生辱骂的过程中,用一根两米左右的木棒打在李国春妻子的颈部,李国春妻子因为这一棒倒下去了。如果他这一棒打完之后就停止,可能又是另外一层关系。问题是蔡某并没有停止,而是继续实施伤害行为他的第二棒是朝着宋淑梅的头部打去的。在妻子被人用这样的方式殴打,完全有可能导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李国春实施了防卫行为,我认为他就是典型的特殊防卫行为。

妻子被打,加上蔡某之前的相关行为,再结合案件当天的情况,危险已经存在,如果在这样的前提下,还要求当事人按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这是一种苛求。

方弘:一审判决认定李国春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因其中有一点就是李国春用铁锹去打蔡某的头部,没有停止,而是连续敲打。这也是认定李国春有罪的一个依据。一审法院,可能会从另外一个角度认为打一下就可以了,继续敲打是不是在放任后果的发生或者说故意要把对方整成重伤或者是死亡,主观的恶性是不是已经改变。第一次打下去可能就已经可以阻止对方的行为了,为什么还要连续敲打?本案中有没有连续敲打,从判决书上看是通过推测判断的。

刘少斌律师:法院这个判决本身就有问题,在判决书上有这方面的陈述,说依据蔡某的伤情,李国春用铁锹敲打被害人蔡某的头部一下绝对不可能造成蔡某如此的伤情,从被害人蔡某的诊断看,铁锹是从头顶方向往下打,导致了骨折,这和李国春的供述是吻合的。但是,法院推断得出了李国春用铁锹打蔡某应该不止一下的结论。

其实在本案中要看一个特殊情况,李国春使用铁锹到底给蔡某带来了多少损害。

这完全可以通过法医当场鉴定。铁锹只要打在人的身上,肯定有伤痕出现,是打了一下还是几下,司法鉴定就可以解决问题。法院用一种主观上的逻辑推理认定案件情况,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蔡某身上到底有多少伤,受了几锹,不能用推断,必须要用证据来证明。而法院从一种主观推断来认定李国春构成故意伤害罪。

所以,在这个案例中,我认为李国春的行为就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

方弘:如果李国春当时一铁锹下去后又接连敲打,那么他这个行为还是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是吗?

刘少斌律师:还不能以打几下来下结论。如果李国春和蔡某发生打斗之后,他们相互之间都打了几下,李国春最后实施了致命的一锹,我们认为他也是属于正当防卫的。但是,如果李国春一铁锹把蔡某打翻在地其已无法继续实施伤害行为,还继续实施伤害的话,李国春的行为就应当构成故意伤害。

问题的关键点不在于打了几锹,而是实施防卫行为的时候,已经导致对方不能再实施伤害行为的前提下,还继续实施加害行为。也就是说如果蔡某被打翻在地上,已经不能再对其他人有危害行为的前提下,还去对他实施伤害。

方弘:具体的二审结果还不得而知,但是仍然留给我们一个关于正当防卫的永久性问题。在面对自己或者自己的亲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时候,防卫到什么程度,才可能是一个法律所保护的,不用承担责任的程度?

刘少斌律师:正当防卫是一个永久的话题,要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具体分析。正当防卫其实就是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确认一种正气。而这样一个正气为什么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屡屡遭到诟病?其实就是执法中出了问题。

事实上,正当防卫关键看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如果防卫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就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标准。如果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前提下,就应该充分考虑正当防卫。比如在本案当中,如果蔡某的一系列霸凌行为不加以制止的话,有可能宋淑梅的生命就会处于一种非常危险的状态。在这个前提下,他的丈夫实施了防卫行为,就是正当防卫。

生活当中,在对案件进行评判的时候,都会衡量一下这个人的行为到底有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这很复杂。判断一个案子是正当防卫、一般防卫还是特殊防卫,情节、手段、方法,还有整个案件的过程,都要全部揉到案子里面来看。

结语

在面对老婆被打倒在地的时候,哪个做丈夫的不会防卫,又何况木棍是打在老婆的颈部和头部,棒棒致命。而姐姐一方提到,哪有把人打成这样还逍遥法外的,判11年都是轻的。被打成重伤或者死亡,是否就一定要坐牢?法院如何判案才能实现法律公平正义?本案的二审结果,我们继续关注。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