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侮辱后,又自愿发生6次性关系,判决构成罪名

在现实生活当中出现一些案情是非常正常的,因为这个社会万象都会产生,究竟是好的还是坏的,我们也无从得知,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关于一次网络聊天的案件,刘某跟被害人是在网络上面认识的,但是两个人聊了几个月的时间,后来就发展成了情侣的关系,之后两个人就相约见面了,见面之后,刘某直接拉着这个被害女生来到宾馆,强行跟她发生性关系。发生完之后,这位女士原本想报警的,但是这个刘某告诉对方可以继续交往,我们两个人当男女朋友吧,并且向对方表白了,就这样这个女孩就同意了两个人之后的交往。

他们在一块三个月左右的时间,一共发生了6次,一直到后来女生的父母发现这个女孩怀孕了,父母及时地报警,要求这个公安机关追究该男性的刑事责任。而这个女性也说了,第1次确实是遭遇了强奸,可是这个男生特别会花言巧语,无奈之下选择同意跟他交往啊,后来几次就没有强迫了,这两个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那么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了之后,审问了关于这个案件的事实,他也都承认了,是后来的时候两个人成了男女朋友,那么发生关系不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吗?怎么还能够算得上是强奸呢。这也表明这位女青年已经同意了,而男青年的强奸罪还能成立吗。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这位刘某认为他跟这个女孩是自由恋爱,从来都没有强迫过对方,只不过因为措施没有做好,所以这位女生怀孕了,他们的关系暴露了之后,无奈之下这位女同志才被迫承认自己是强奸的,实际上他们就是恋人是正常的性关系,跟犯罪没有关系。而辩护人也认为他现在的证据是不充分的,并没有认定这位男青年使用了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强行跟女同志发生关系,所以强奸罪的罪名也非常不清晰,证据也不足。从后面自愿发生性关系去看这两个人之间就是恋爱关系,但是不排除从始至终都是自愿的,所以构不成犯罪,应该宣告这个男性无罪。

而女同志认为第1次被强奸的时候,确实是遭遇到了暴力侵犯,因为没有抵抗能力,后来想要遮盖这件事情就跟这个男人顺理成章的发生了几次性关系,但这并不能否认,它确实第1次是暴力的,这种暴力的关系就应该被认定为是强奸了这位女同志。而法院则认为,虽然后续的几次都是自愿的,但是第1次确实是强迫性发生性关系的,因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将这个男人判了4年的时间,虽然这个男青年一直都不服气,但是他没有证据证明两个人是自愿发生关系的,所以说判决也是有效的。但后期因为没有完整的证据证明了男青年使用暴力,所以本案证据不足,宣告男青年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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