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未交付单证资料的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吗?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出卖人未交付单证资料的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吗?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Article 609 The purchasor’s failure to deliver the documents and materials relating to the subject matter as agreed upon shall not affect the passing of the risk of damage to or lost of the subject matter.
你是否觉得本条的表述方法有点别扭和奇怪?如果有的话,你算是正常的。什么是按照约定未交付?关于标的物的单证约定的出卖人的义务是交付还是不交付?一种情况是约定交付但未交付,一种是约定不交付。还有一种情况是未约定,但作为出卖人的从义务,出卖人应当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单证和资料。
本法条想要表达的意思应当是这样的。出卖人只要完成交付标的物的主义务,其是否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从义务,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未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单证和资料而主张标的物的风险没有转移。
其中,单证又分为 “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和其它“单证”。 “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是指如提单或仓单之类的能够具以提货的单证,而“其它单证”则是指与代表标的物所有权无关的单证。
出卖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是其主义务,已经不是其从义务了(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交付了“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即是履行了交付义务,其意义等同于实际交付。如果出卖人未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则不能援引此条的规定主张免责,标的物发生风险的,由出卖人担责。但是,如果出卖人已经交付标的物,但没有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标的物风险的转移还是应当以实际交付标的物的时间起算。
根据立法本章,本条应增加几个字,准确表达应如下述:
出卖人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但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