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无罪辩护,两个关键辩点

2016年那篇《强奸“无罪辩护”的10个要点》被广泛转发、转载后,引起不少当事人甚至律师同行的关注。那篇文章结合了我办理强奸案件不起诉经验,现在看来强奸“无罪辩护”无需那么复杂,从两个“辩点”切入足矣。

正如我做“醉驾”无罪辩护时提出,侦查机关需要有效证明存在“醉”(醉酒)与“驾”(驾驶)两个基本要素,其实“强奸”无罪辩护也需要侦查机关有效证明两个基本要素,即“强”(违背女方意愿)与“奸”(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我曾与某检察官交流时半开玩笑半认真说,男女不平等,因为男性强奸女性定罪“强奸”,女性强奸男性只能是“猥亵”或者“故意伤害”,前者需要“未成年人”,后者需要“轻伤以上”。检察官一本正经地说,女性被强奸有怀孕的风险,而且社会风气对女性被强奸严重歧视,而男性被强奸没有这些麻烦,难以造成心理创伤或身体伤残。

“强奸”无罪辩护,第一个辩点就是能否有效证明“违背女方意愿”。侦查机关需要举证说明女方有反抗,或者举证说明女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这才能证实“违背女方意愿”。即使女方“不知反抗”,例如属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或者不具有性防御能力的智力障碍者,只要男方“不明知”女方“不知反抗”,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都可以坚持“无罪辩护”。这也说明,幼女“衣着成人化”是对自己的一种性防卫削弱,监护人应该对智力障碍者严加看护。须知刑事法律讲究的是证据,而不是私人感情。

“强奸”无罪辩护,第二个辩点是能否有效证明“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即使男方承认发生了性关系,如果没有相应的医学检测证据,辩护律师还是可以坚持无罪辩护。这也就要求受害人及时报案、侦查机关即使对受害人进行医学检测,从而固定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关键证据。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辩护律师往往可以坚持无罪辩护,或者退一步做“犯罪未遂”辩护。许多案件,辩护律师内心确信发生了性关系,甚至被告人也私下里告知律师发生了性关系,但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不严密,也让辩护律师有了无罪辩护的空间。辩护人眼中只有“法律事实”,毕竟“客观事实”只有当事双方自己知道,办案机关与律师都只能“道听途说”,这就相应的需要证据证实。如

“强奸”案件属于“私密”案件,往往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受害人,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矢口否认,这就使得言词证据的效力比较微弱。这就需要侦查机关全面扩大取证范围,来证明“发生的性关系”且“违背女方意愿”。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则可以从这两个辩点出发,“一招决胜”。

今年有几宗强奸咨询案件,我都是从“强”(违背女方意愿)角度寻找切入点。女方指控男方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却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说明,此时律师就应该结合是否有伤痕、伤痕是否足以让女方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男方体力能否压制女方等方面尽量有力证据。至于“奸”(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则很容易被解释为未遂,这就需要律师关注男方的行为是否指向发生性关系。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