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普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售房遇困局,公证来解忧
家住南湖的李老太太一直居住在一套60多平方的6层的楼梯房,十多年前儿女们建议老人置换一套电梯房,将来年龄大了上下楼也方便。但李老太太坚持不舍,认为自己身体还可以,上下楼没有问题,生活在这里几十年了什么都熟悉,买菜逛超市什么都方便。
最近,随着年龄增大,李老太太感到身体远不如从前,上下楼十分吃力。在儿女们的建议下,李老太太准备将这套房屋出售给他人,再置换成一套电梯房或一楼的房子。
今年10月中旬,李老太太和儿女们商量,并通过中介找到了合适的买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买卖协议,买家也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款项,约定一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月底,李老太太突发脑梗塞,后经抢救,虽然保住性命,但神智不清,意识模糊。
眼看再不过户恐怕要支付违约金,李老太太的儿子林先生急得焦头烂额,从朋友处听说可以申请公证员到医院办个委托书公证,委托其办理后续过户手续。
11月初,林先生带着所有的材料急忙来到了南京公证处河西分部。一番交流后,公证员了解到老太太不能讲话且神智不清,已不符合办理委托书公证的基本要求。建议林先生按照协议约定,先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给买家,同时与买家协商争取理解,并积极走法律程序完成后续相关手续。
当事人实施出售自己房屋等民事行为,应当是年满18周岁,头脑、神智清楚,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李老太太虽是成年人,但失智不具备出售房屋的行为能力,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
具体而言,像李老太太这样的失智成年人出售房屋,需要经过如下步骤:
监护人持民事判决书和承诺书公证书,可以顺利完成房屋转让手续。
来源:南京公证处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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