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如何操作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共20项),其中第3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由此可知,这里的不再留存专项报告已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A企业在2012年有一笔大额的应收账款因历史遗留问题,多年无法收回,账务上核销计入坏账损失。2019年法院判决甲企业败诉,无法收回该笔应收账款,甲企业欲将该坏账损失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实务中如何处理?
根据上述条款,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属于法定损失,则应在申报年度税前扣除,不需追补至发生年度,无需受限于“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
例:甲企业2018年发生应收账款1000万元,年底确认坏账准备200万元。
计提减值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
贷:坏账准备 200
2019年,发生应收账款1500万元,年底确认坏账准备500万元,本年发生坏账100万元。
核销坏账:
借:坏账准备 100
贷:应收账款 100
年底计提坏账:
借:资产减值损失 400(500-200+100)
贷:坏账准备 400
虽然坏账核销时没有计入损失,但是在年底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时,因核销坏账的原因,增加了100万的损失,如果没有该核销分录,年底只需计入300万元(500-200)的损失,核销分录实际上产生了计入损失的效果。
结论
坏账核销分录,即是文件中所述的“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情形,如果只计提减值损失,则不属于“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情形。
(1)调整填报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件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对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
纳税人申报资产损失时,不再划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而是按照资产损失的类别进行填报。行次设计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中的资产损失类型,结合企业资产核算类型,划分为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类型。
(2)增加“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行次
纳税人在第1至27行按资产类型填报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情况,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第1行至27行应填报总机构和全部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情况,并在第29行填报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汇总情况。
1.应收账款损失
2017年末应收乙公司账款5万元,已计提准备金1万元,业务员小张赔偿1万元。2019年,乙公司破产,该账款已确定无法收回。
会计处理:
乙公司破产,该账款于2019年已确定无法收回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00
坏账准备 10000
其他应收款—小张 1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
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30000
税务处理:
(1)确定损失类别。应收乙公司账款损失属于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2)税收计算的损失:
资产损失计税基础=50000,资产处置收入=0,赔偿收入=10000
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资产计税基础-赔偿收入-资产处置收入=50000-0-10000=40000
纳税调整金额=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30000-40000=-10000,纳税调减10000。
2.设备正常报废损失
购进的一台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该设备账面原值10万元,已提折旧8万元,报废时残值收入1.16万元(含销项税),清理费用5000元;
分析过程:
会计处理
(1)设备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累计折旧 8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2)残值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
(3)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4)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20000-10000+5000=15000
借:营业外支出 ——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1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0
税务处理
(1)确定损失类别。该设备正常报废属于固定资产损失。
(2)税收计算的设备报废损失:
资产损失计税基础=20000
资产处置收入=10000-5000=5000
赔偿收入=0
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资产计税基础-赔偿收入-资产处置收入=20000-5000-0=15000
纳税调整金额=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15000-15000=0,税会无差异。
3.库存商品盘亏损失
A类库存商品发生盘亏,账面成本26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4.42万元,该存货已计提跌价准备3万元,责任人赔偿1万元,上述损失企业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
营业外支出 264200
存货跌价准备 30000
贷:库存商品 2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44200
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 264200
税务处理
(1)确定损失类别。库存商品盘亏损失属于存货损失。
(2)税收计算的设备报废损失:
资产损失计税基础=260000+44200=304200;资产处置收入=0;赔偿收入=10000
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资产计税基础-赔偿收入-资产处置收入=304200-0-10000=294200
纳税调整金额=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264200-294200=-30000,纳税调减3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B公司和C公司之前是关联方,B公司借了10个亿给C公司,一直没有收回来,2017年他们不是关联方了,C公司已经出现经营困难,B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很可能会形成坏账,B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2018年获悉C公司计划2019年会进入注销程序。
B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为非经营活动,因此产生的坏账损失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