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几点特殊规定

一、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不仅指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二、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只考虑比例约束条件)

三、不是所有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

在业务招待费的业务处理中,还需要注意区分企业日常经营中发生的会务费、差旅费、业务宣传费、职工福利费中涉及餐费或招待费用问题。

比如餐费的几种常见处理方法

1.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就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2.员工食堂就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3.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4.企业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5.公司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会议费”;

6.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7.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8.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9.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工会经费”。

四、业务招待费应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

业务招待费一般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企业应据实列入管理费用。虽然在税收文件中并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出的解释,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接待使用的香烟食品茶叶礼品等、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

给客户的商业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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