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城建税法及其最新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法颁布后,相继出台衔接文件,梳理废止文件,明确有效规定,非常及时必要。

笔者将近期的学习和思考,保留真实思路,稍作整理,略显零碎,欢迎批评。如无批评理由,应考虑如何完善。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明确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2019/1/1至2021/12/31,财税〔2019〕21号的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2019/1/1至2025/12/31,(财税〔2019〕22号的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一)仅明确的是城建税继续减免问题。

(二)并未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问题。

1、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的属于增值税直接减免,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理应扣除这两项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2、王三石老师认为,财税〔2019〕21号、22号的自身逻辑要求,城建税及其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增值税直接减免之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否则,21号、22号表述依次扣减的城建税及其附加不会得到扣减,失去表述的意义。

这确实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逻辑,但是,不能因老文件自身逻辑需要,而不在新法实施后不予以明确。

因此,应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仍继续有效。

(三)新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回溯至2019/1/1,显然欠妥。

27号的第4、5、6条的时限起点应表述为:自2021年9月1日。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序号仅用阿拉伯字母123456,亦是不多见。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一)三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笔者对此作以回思、查询、请教,未曾有“下一个纳税申报期”的表述,当属26号公告的新概念。

2、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是与其纳税期限对应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除特殊规定之外,以一个月为纳税期的,纳税申报期是: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

如,甲公司按月申报,2021年9月发生的交易业务,对应的纳税申报期是2021年10月。

即,常说的9月为税款所属期,10月为其纳税申报期。

而公告表述为“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是对应到10月申报期,还是11月申报期?

(二)收到留抵退税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是哪一期?

目前实务中,9月收到留抵退税的,10月申报期可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予以扣除。

(三)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是哪一期?

如,2021年9月税局核准免抵税额5万,该笔5万应计征的城建税是10月申报,还是11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1、按目前部分省份金三系统来看,是在11月申报期自动提取到申报表及相关附表,暂无法手动修改到10月申报期。

2、据了解(未经验证),有的省份能作手动修改,并曾内部要求:附加税申报表中计税依据,免抵税额自动带出了数据,数据不对时先手工修改,修改后需要填写原因,原因自行编辑。

3、增值税与主附税费合并申报表后,主附税同时填报。打破了增值税、出口退税、附加税费填报顺序,造成核准免抵税额的次月申报无法及时提取免抵税额数据,而被推迟至11月申报期。

据了解(未经验证),2021年6月的免抵税额提取至7月附加税费申报表申报;主附税费合并申报表实施后,6月的免抵税额会再次被提取至8月申报期申报。

当然,不能按系统操作或升级不及时出现的问题,来理解文件本身的真实意思表达。

三、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全额抵减增值税能否扣减?

未见新的相应文件明确,应可按直接减免的处理。属于26号公告中的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可扣减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

四、留抵抵欠的如何处理?

未见新的相应文件明确。前期增值税欠税部分,应按规定申报城建税及其附加。

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及滞纳金后,必然会增加期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虚增了城建税及其附加的计税依据。

应比照留抵退税原则,抵欠的留抵税额,应从城建税及其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五、行政区划变更的实务处理思考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1、2021年9月A公司从甲市迁移至乙县,10月申报期的城建税率是按7%还是5%?

2、2021年9月B公司从甲市迁移至乙县,2022年税务机关查补了2021年度的增值税,如增值税无法分月计算查补税款,对应的城建税率是按7%还是5%?

3、假设2021年9月C公司所在县行政区划变更为市,10月更正申报5月的增值税并补缴,对应的城建税率按7%还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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