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每一页都需签名并注明日期

陈某甲与李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子,分别为陈某乙与陈某丙。陈某甲生前留有一份打印遗嘱,遗嘱载明其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和存款归陈某乙所有。遗嘱内容、日期系打印,陈某甲在遗嘱人处签名、捺印。目前,陈某丙占有上述财产,且阻碍陈某乙继承。陈某乙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时,对这份打印遗嘱的性质及效力进行了分析。因陈某乙不能说明该份遗嘱的形成过程,且考虑到陈某甲年事已高,长期住院,没有自行打印遗嘱的习惯和能力,故该遗嘱并非陈某甲的自书遗嘱。该遗嘱上仅有陈某甲的签字,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该遗嘱应为无效遗嘱,陈某甲的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对打印遗嘱而言,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打印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2.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参与。见证人见证在电脑上书写遗嘱、打印遗嘱的全过程。3.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应当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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