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2016)介绍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保证检测工作质量,使检测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利部于2016年6月7日批准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2016),并于9月7日起实施。该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包括建设期和运行期的实体质量检测活动,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该标准与现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和管理形成互补与补充,满足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施工质量控制、政府质量监督、专项检查稽察、竣工验收、司法鉴定、纠纷仲裁安全鉴定等建设与管理工作需要。
该标准分为地基处理与支护工程、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及水工建筑物尺寸等六大类别编制检测有关规定,每个类别根据不同的建筑物形式或设备类型具体规范检测项目、检测单元划分、检测方法、检测数量及质量评价等。
同时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和竣工验收抽检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基本要求
(1)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检测是对施工单位(含供货单位及安装单位,下同)质量检测的复核性检验。
(2)全过程检测对象可分为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件及工程实体(含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和水工建筑物尺寸)质量检测两个部分。
(3)项目法人应与受委托的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包括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及工程检测范围、内容、费用等。
(4)检测方案由项目法人提出编写原则及要求,受委托的检测单位负责编写,最后由项目法人认定,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5)检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写,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件质量检测频次和数量,工程实体需明确检测的工程项目,以及工程项目中的检测项目、检测单元的划分,采用的检测方法,测区、测点和测线的布置,质量评价的依据等。
(6)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件质量检测数量宜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①原材料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5~1/10。
②中间产品、构(部)件的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10~1/20。
(7)工程实体质量应按照项目法人认定的检测方案中的检测项目、方法、数量进行检测。
(8)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工程变化情况和需要对原检测方案进行修改。
(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抽检基本要求
(1)竣工验收质量抽检应遵循的原则是:根据工程竣工验收范围,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实施抽检工作。
(2)承担竣工验收质量抽检的检测单位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择定。检测单位应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工程设计内容与实际完成情况等要求,确定抽检工程项目,依据本标准规定,划分检测单元,明确检测方法和数量检测与评价依据,编写检测方案,与项目法人签订竣工验收质量抽检合同,依法实施检测工作,检测方案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备。
(3)竣工验收质量抽检的范围,至少应为竣工验收所包含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各主要建筑物及其主要结构构件和设施设备,抽检对象应具有同类结构构件及设施设备的代表性。
(4)竣工验收质量抽检的数量,应不少于验收工程同类结构体和设备检测单元数量的1/3,最低不少于1个;水工建筑物尺寸抽检的数量宜按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10~1/20,但主要建筑物应全数检测。
当同一类检测单元数量大于10个时,抽检比例可为1/4;当同一类检测单元数量大于20个时,抽检比例可为1/5。对于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宜不超过2km抽检1个检测单元,每段堤防至少抽检1个检测单元,对于填筑材料发生变化的堤段,应重新布设检测单元。宜对抽检的检测单元的检测项目全部进行检测。
(5)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抽检的部位,除正常布置外,应依据工程建设过程有关文件资料,在工程的重要部位、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问题部位、在各类检查和稽察中提出过问题的部位、质量监督单位认为应重点检查的部位、完工后发现质量缺陷等部位单独增加布置检测单元。
(6)当初步检测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通报项目法人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对可即时实施返修或整改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应由相关责任单位实施返修或整改,然后进行复检。对抽检发现的不能即时实施返修整改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应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负责提出解决意见和措施。
(7)竣工验收质量抽检宜采用无损检测方法,减少或避免对工程及其建筑物重要部位或受力结构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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