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死亡,继承如何办理?注意什么?
这是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事情,作为一个致力于在头条上普法的法律人,很有必要让大家了解下。
下面我展开说一说。
一、明确继承人都有谁
很多人误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子就自然归还在世的一方了。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房子夫妻共同共有是指房子归夫妻两个人所有,两个人都有份。
所以,夫妻一方死亡后,他的份额并没有丧失,仍然存在,只是死亡一方的份额就成为死亡一方的遗产,需要进行继承,所以在世一方不能天然获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
那么,谁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呢?
《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对于死亡一方对房屋的份额,其配偶、父母、子女都有继承权。而且他们的继承权是平等的,原则上应当平均分配。
比如说,张三与小丽是夫妻俩,两个人名下有一套房屋,有一个女儿张小小,小丽的父母在世。如果小丽死亡,那么小丽对房屋享有的一半产权就成为遗产,作为配偶的张三、小丽的女儿张小小、小丽的父母都有继承权。四个人每个人可以继承小丽份额的四分之一,也就是可以获得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小丽的对房屋的所有权是房屋的50%)。
如果继承完成,最终就是,张三拥有房屋的62.5%(50%+12.5%)产权,张小小、小丽父母各拥有12.5%的产权。
二、继承的方式
在房屋继承时,各继承人可以选择各自拥有房屋的一部分份额,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各自拥有的份额。
但这样并不是一个特别好的选择,因为房屋所有权人越多,在处分上就越麻烦。
像前面那个例子,如果这套房子要出售过户,就需要张三、张小小、小丽父母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非常不方便。
再比如,如果小丽父母去世,那他们所拥有的12.5%是房屋产权又会发生新的继承,最终导致房屋的所有权越来越复杂,不利于实现他们对房屋的利用。
所以,实践中,往往采取的是,房屋的所有权由一方继承,然后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向其他继承人支付一定的补偿。
像前面那个例子,完全可以约定,小丽的50%产权由张三继承,张三支付张小小、小丽父母各30万元房屋补偿款,张小小、小丽父母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最终就是张三一人获得了房屋100%的产权。
这样房屋的财产价值最容易实现,也没有损害其他继承人的权利,是一个比较好的继承方式。
三、如何实现继承
如果在小丽死亡后,直接去房产局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是无法实现的。因为房产局无法核实继承是否合法。
继承的实现途径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公证,一种是通过诉讼。
公证一般是到房子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诉讼的话一般也是在房子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如果有多套房子的话,可以在任意一套房子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但无论是在公证处还是法院诉讼,都要准备下列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房子的权属证明;
3.被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一般由派出所出具,也可以是一些档案材料,或者其他了解情况的组织出具);
4.如果是遗嘱继承的话,还需要提交遗嘱。
在公证处办理继承的话,如果房子只过户给一个人,还需要提交其他人放弃继承的声明。
在法院诉讼的话,如果各继承人可以协商一致,法院会出具调解书,否则会作出判决。
这就是房产继承的注意事项了,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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