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旸:我们需要反垄断吗?
《反垄断法》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宪法”。中国的《反垄断法》在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已经有了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7年的《价格法》。
美国的反垄断法要早得多。一百多年前的1890年7月2日,美国国会以压倒多数通过了谢尔曼法案,也就是著名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Sherman Antitrust Act)。中国的反垄断法,显然受到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影响。
那么,我们是否需要如此大张旗鼓地反垄断呢?
对这个问题,人们的认识曾经发生了重大转折。
在第一阶段,也就是美国反托拉斯立法的时候,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们对反垄断的看法几乎是一边倒地赞成。美国国会通过谢尔曼法案时的压倒多数,就是这种社会思潮的反映。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很多产业中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巨型企业,美国社会因此有了一批“大亨”:铁路大亨、钢铁大亨、石油大亨、化工大亨、造船大亨等等。
这些企业的规模之大,生产力之强,这些大亨的财富之巨,人类史上前所未有。加之当时美国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措施不多,这些掌握巨额财富的私人,会不会利用这种巨大的实力破坏市场竞争?这是美国社会舆论当时很担心的事情。
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这部法律,核心的目标是把“限制贸易”和“进行或企图垄断”作为违法犯罪行为来打击。美国的国会议员们确信,必须用反垄断法控制那些大企业,防止他们破坏市场秩序。
凭借反垄断法,美国政府办了几个大案,比如分拆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和分拆AT&T。不过,更多的反垄断大案则是陷入了旷日持久的诉讼,比如1969年开始的分拆IBM案,最终在1982年以撤销诉讼告终。
并非巧合的是,正是在IBM这个案子进行中,也就是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人们对反垄断的看法有了转折性变化。
首先,人们发现,反垄断法针对的目标——“限制贸易”和“进行或企图垄断”,都是很模糊的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后来,美国国会追加了好几个补充性反垄断法案,但仍然没能改变这种模糊性。
比如最基础的问题,占据多少市场份额就算是“垄断”了?市场份额第一?还是超过半数?还是超过80%、90%?
不同行业的特点不同。有的行业容易向头部集中,比如铁路、电信、市政设施,不可能有很多家公司同时竞争性经营。有的行业,则天生就很分散,比如餐饮、服装,就算是行业巨头,也占据不了多大市场份额。很难精确划定一条统一适用的“垄断分界线”。可是,不精确划定,法官怎么判案呢?
接下来,顺着“把事情说清楚”这个思路继续研究,经济学家们逐一分析了反垄断法禁止的那些商业行为,比如价格歧视、排他性交易、公司并购等等,运用科斯开创的交易费用理论。一番分析研究下来,经济学家们发现,这些被禁止的“垄断行为”其实都是合理的市场操作,不是提高效率,就是降低成本,并且,也没有“限制贸易”。
这场经济学的研究催生了一门新的交叉学科——“法与经济学”。从名称就可以看出来,这个新学科,把经济学知识,尤其是交易费用的知识,引入了传统上没多少经济分析的法学之中。
“法与经济学”的经济学家很有活动能力,不光著书立说,还给美国联邦法官开培训班。几百位美国法官听过他们的课。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在瑞典领完奖,急着回美国,就是因为轮到他给法官们讲课了。
这一番努力成果很大。现在,美国所有的法学院都配备了经济学教授。经济学思维改变了很多美国法官的思维方式。更重要的,这给美国的反垄断法来了个釜底抽薪。经过“法与经济学”,谁再主张反垄断法,简直就是愚蠢可笑不可理喻。用科斯的话来说就是:“我烦透了反垄断法”。
经过这么一翻个,看来,反垄断法的正当性已经荡然无存了。所谓反垄断法,其实就是经济学知识不足的结果。大家多学点经济学知识吧,别再提什么愚蠢可笑的反垄断了。
没想到啊没想到,进入21世纪以后,尤其是中国经济的发展现实,对“法与经济学”的反反垄断,又提出了新问题。照这个势头下去,很可能会出现“反反反垄断”。
首先,中国的经济发展今天的局面,类似于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也出现了一批前所未有的私人巨型企业。不同的是,那些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在中国是国有企业,由政府控制。这些行业没有出现私人大亨。中国出现的巨型私人企业,主要在房地产、互联网等新兴行业。
按照“法与经济学”的观点,对这些企业,即使他们的规模再大,也没有必要实行反垄断。他们的那些商业操作,诸如大数据杀熟、强迫供货商“二选一”、低价倾销占领市场、巨额补贴打击竞争对手等等,“法与经济学”都早有解释,可以证明,这些市场操作都有合理性,并且不会危害市场竞争秩序。
虽然听起来头头是道,但熟悉中国社会现实的人,恐怕都不会因此放下心来。明显的事实是,这些新兴的垄断企业,还有很多“法与经济学”没提到的“操作”手段。
我曾经参加某省宣传部门组织的活动。闲聊中,宣传部门的干部提到一件事。某互联网巨头有了丑闻,但是很快,相关帖子在网上被删除得一干二净,丑闻的影响被降到最低。
有人因此讽刺宣传部门说,你们的工作,可够“努力”的啊。言外之意就是宣传部门积极为巨头服务,把网上的丑闻帖都给删了。宣传部门得知后,大吃一惊,原来,那根本就不是他们下命令删除的,而是互联网巨头运用自己的力量删除的。更重要的是,用宣传部门的话说:要是我们想删,可删不了那么干净!
看到了吧,这个巨头实际上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网络舆论——比国家宣传部门控制得更严密更有效。产业巨头因为垄断而拥有的力量,绝不会局限在市场竞争中,而是会用到各个方面,包括控制舆论和插手政治。
这可是“法与经济学”的那些经济学家没提到的。
经济学家们虽然逐一分析了反垄断法禁止的种种市场操作,并且证明了这种禁止都是多余的,那些市场操作其实都有其合理性,但他们的假设是:企业只是个经济组织,只谋求经济收益。
问题在于,这个假设不成立。
对个人和组织来说,当掌握了足够巨大的财富以后,他们可不会把自己的影响力限制在市场竞争和经济领域中。只要有助于他们维护和扩张自身利益,没有什么事情是不能干的,没有什么领域是不能进入的。而因为拥有巨额的财富,他们有无数种办法把自己的势力扩展到政治、法律、舆论甚至外交这样的国家事务中。
“法与经济学”的那些学者们,之所以会忽略如此重要的现实,或许是因为,在战后的美国,政府的各项机制相对完善,垄断者兴风作浪、纵横捭阖的空间很小。这给他们造成了错觉,好像垄断者的威力必然局限在经济领域中。
可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可没有美国那种完善的机制。所以,在这些国家,那些拥有巨额财富的行业垄断者,都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插手政治,甚至控制国家。
实际上,即使在美国,这个问题也同样存在。“法与经济学”证明了企业并购不构成垄断,证明应该让企业自由扩张,这样才是效率最大化。美国因此拆除了储蓄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混业禁止。很多银行借机混业经营——什么赚钱干什么,怎么赚钱怎么干,于是,就有了2008年金融危机。而且,他们还是“大到不能倒”,国家和民众还要继续出钱供养他们。
类似情况,在美国或许只是个经济危机,但换了其他国家,可就是政治危机、国家危机乃至生存危机了。黎民辗转死沟壑、生灵涂炭,并非夸张。
既然如此,我们需要反垄断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