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8亿元!从证监会处罚大有能源 看上市公司如何三步搞定欺诈增发

投实君按:这是完全停不下来的节奏啊!

9月29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发布了“证监会集中对11宗违法案件履行告知程序”。

这11宗案件中,有河南人熟悉的大有能源。

很多亲们知道,2013年9月份,几乎在“大有能源”的母公司义煤集团被河南能化合并的同时,爆出了大有能源“零元”转让定向增发资产——采矿权的丑闻,一时舆论大哗。

当然,事后,大有能源发布了“澄清公告”,

时隔整整两年,从证监会发布里,咱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非公开发行中,上市公司是怎样一步一步欺诈投资者的,投实君再一次的汗了,看来股市调整,真不是没有道理啊!

三步搞定23.8亿元欺诈发行(共募集75.39亿元,其中23.8亿元涉嫌欺诈)

咱们看看啊,以下文字来源于证监会发布:

第一步:2012年初,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向证监会会提交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主要目标资产之一为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峻义海)100%股权。

第二步:在相关材料报送证监会审核期间,大有能源及其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等对天峻义海的核心资产,评估价值为23亿元的青海某矿区采矿权向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里煤业集团)等出具承诺函,承诺在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即行转回。

(投实君:注意哦,报材料期间,大有能源就承诺,圈完钱后,再把采矿权转给青海省木里煤业了!!!)

第三步:2013年1月,大有能源发布公告完成股权收购后,天峻义海签订合同,约定将签署采矿权以零价款转让给木里煤业集团,并实际履行了该协议。大有能源、义煤集团涉嫌为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故意隐瞒了上述涉案违法事实,义煤集团作为大有能源的控股股东,涉嫌指使前述违法行为。

最最恶劣的是,“此外,2013年1月起,按照青海省“五统一”的要求,天峻义海已不能独立对外销售煤炭,大有能源未及时将该重大事件按照规定报送临时报告并公告,且未在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投实君:大有能源以20.84元/股的价格定向增发3.6亿股,共募集资金75.39亿元也就是说,其中,“青海某矿区采矿权”作价23.80亿元卖给了上市公司,之后,不仅被“零元”转让了出去,天峻义海还丧失了独立销售煤炭的权利。)

话又说回来,参加非公开发行的华夏基金、英大基金等8家机构尽职调查做扎实了吗?

据《新快报》报道,“大有能源高价增发成功的关键是其控股股东给机构承诺约8%的收益,

投资人全部的保障就是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承诺,按70多亿元的融资规模算,光收益(利息)就要付近6亿元,还不包括信托和银行的渠道费用。”这钱圈的!

上市公司欺诈圈钱、参与基金又保本承诺,最后,买单的,还是散户们。

靠欺诈圈了23.8亿元,处罚是神马?

证监会发布说了,“此次告知的欺诈发行案件发生在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我会拟对大有能源、义煤集团涉嫌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及涉案5名责任人,以及大有能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26名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对部分责任人给予市场禁入。其中,拟对大有能源给予2360万元罚款,拟对义煤集团给予2300万元罚款。”

圈了20多亿,仅仅罚款4000多万,从经济角度上说,这也算是一笔划算的生意啊!

这样的处罚力度,能够阻止住下一个欺诈案件的发声吗?

事实上,关于这次非公开发行,不仅媒体声讨者众,交易所和监管机构也一直在追究,比如说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监管一部 2014年1月10日发函给大有能源: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明,2012年11月,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7.27亿元购买了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下属的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峻义海”)100%股权,其持有的聚乎更矿区一露天煤矿首采区采矿权被评估作价23.8亿元。2013年1月25日,天峻义海与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里煤业”)签署《采矿权转让合同》,将上述采矿权以零价格转让至木里煤业。公司对该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亦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目前,天峻义海已无《采矿许可证》,煤炭开采业务的经营期限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也已相继过期,其煤炭开采业务的持续性存在重大风险,而且其资产和经营收入的确认亦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可能对公司2013年年报的审计结论构成重大影响。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与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9条和第64条的规定,我部对公司董事会做出要求追偿损失的决定,公司董事会应主动积极协调青海省政府有关方面及木里煤业集团,力争在公司2013年度报告披露前为天峻义海办理合法采矿权,完成有关生产经营证照的延续,完善天峻义海持续经营手续,解决资产和经营收入确认的合规性问题。

  

希望公司董事会成员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积极配合本所的监管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而在此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后,大有能源控股母公司、义煤集团董事长武予鲁,大姚昭毅先后“进去”。

一个如此“大胆”的企业,碰上了相对”宽松“的环境,对企业家来说,是福,还是祸?

证监会集中对11宗违法案件履行告知程序

来源:证监会官网

近期,我会持续加大对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除集中作出一批行政处罚决定外,对11宗案件调查审理完毕。目前,上述案件已经进入告知程序。11宗案件中,包括3宗内幕交易案件、4宗操纵证券期货案件、1宗欺诈发行案件、2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和1宗传播虚假信息案。

  

3宗内幕交易案件中既有避损型内幕交易,又有获利型内幕交易,均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其中,吴某海在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筹划定向增发股票事项中,与上市公司顾问联络后,随后与刘某军联络,两人的证券交易活动在上述联络发生后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吴某海规避损失510,043.44元,刘某军规避损失92,960.97元。赵某松在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划定向增发事项的过程中,与因业务关系存在从多种渠道刺探到内幕信息的人员频繁联系,随后与妻子黄某分别利用相关账户买入该公司股票,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分别获利6,181,671.99元和779,810.17元。上述两案,我会拟对相关人员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吴某、倪某明是一个控制并操作他人证券账户获取收益的团队,吴某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并在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有电话联系,相关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我会拟决定,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吴某、倪某明违法所得392,669.25元,并处以785,338.5元罚款。其中,对吴某处以549,737.5元罚款;对倪某明处以235,601元罚款。

  

4宗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利用的账户众多,第二,采取了多种操纵方法,第三,动用资金量巨大。其中,陶某、傅某南控制利用14个期货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以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胶合板1502期货合约交易,影响期货合约价格,我会拟决定,没收陶某和傅某南违法所得1,140,444元,并处以2倍罚款,陶某承担罚款1,140,444元,傅某南承担罚款1,140,444元,同时,因为两人影响不活跃合约价格的操纵手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相关合约与现货及邻近合约的偏离,影响了胶合板期货品种价格发现功能的正常发挥,情节较为严重,我会拟对两人分别采取5年期货市场禁止进入的措施。任某成以上海任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平台通过大宗交易获得股票,利用员工及借来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虚假申报等方法,于数只股票的尾盘、盘中,实施操纵行为,获利18,285,079.36元。任某成长期从事大宗交易的接盘和出货,并以此牟利。在我会调查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后,其立即更换电脑、更换借用账户、变化操纵手法,继续违法行为。我会拟决定,没收任某成违法所得18,285,079.36元,并处以18,285,079.36元罚款。2012年10月31日至2013年7月8日期间,相某康使用普通账户、信用账户等十七个证券账户,利用其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日内大量反向交易、互为对手方交易、盘中拉抬、打压股价等方式交易“宝鼎重工”股票,影响交易价格与交易量,亏损3,845,772.59元,我会拟决定,对相某康处以100万元罚款。胡某控制使用29个证券账户,在2012年4月1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影响“银基发展”价格,获利3,524.63万元。我会拟决定,责令胡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3,524.63万元,并处以3,524.63万元罚款。

  

此次告知的欺诈发行案件发生在非公开发行过程中。2012年初,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向我会提交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主要目标资产之一为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峻义海)100%股权。在相关材料报送我会审核期间,大有能源及其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等对天峻义海的核心资产,评估价值为23亿元的青海某矿区采矿权向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里煤业集团)等出具承诺函,承诺在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即行转回。2013年1月,大有能源发布公告完成股权收购后,天峻义海签订合同,约定将签署采矿权以零价款转让给木里煤业集团,并实际履行了该协议。大有能源、义煤集团涉嫌为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故意隐瞒了上述涉案违法事实,义煤集团作为大有能源的控股股东,涉嫌指使前述违法行为。此外,2013年1月起,按照青海省“五统一”的要求,天峻义海已不能独立对外销售煤炭,大有能源未及时将该重大事件按照规定报送临时报告并公告,且未在半年报中予以披露。我会拟对大有能源、义煤集团涉嫌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及涉案5名责任人,以及大有能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26名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对部分责任人给予市场禁入。其中,拟对大有能源给予2360万元罚款,拟对义煤集团给予2300万元罚款。

  

2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均涉及虚增利润。其中,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了完成上市公司下达的利润指标,通过签订虚假合同、伪造销售合同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上市公司2011年亚麻销售虚增利润1,600.58万元,水稻销售虚增利润3,524万元,导致北大荒股份2011年年报存在虚假陈述。我会拟决定,对上市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9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对7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及处以5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款。此外,时任北大荒股份分管北大荒鑫亚的副总经理、北大荒鑫亚董事长杨某诚,时任相关子公司总经理白某、副总经理赵某福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我会拟对杨某诚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白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赵某福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了虚增利润,通过违规确认加盟费收入、违规确认股权收购合并日前收益,以及2014年一季报提前确认收入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我会拟决定,对上市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18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款。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影响了以信息真实性为依托的投资者判断,扭曲了以信息真实性为基础的股票价格形成机制,削弱了以信息真实性为前提的市场有效性,是我会的执法重点之一。2015年5月21日,陈某使用名为“三一巨人”的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了“三一拿到了军工准入证,这是实力的象征,是党和国家的信任”的信息。在发布该微博的同时,陈某将涉案微博抄送多个媒体账号。经查证,陈某所发布该条信息没有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信息。该微博信息及其截图被诸多官方媒体、门户网站财经频道、专业财经网站等媒体及其他多媒体渠道转发、评论,受到广泛关注和传播,陈某的行为扰乱了证券市场。在接受我会调查过程中,陈某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悔过表现。我会拟决定:责令陈某予以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

  

此次进入告知程序的案件均较为典型,产生了较为恶劣的市场影响,破坏了公开公平的市场秩序,证监会及时进行查处以督促市场各方严守法律法规,成为守法合规的市场主体。证监会将对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持续快速严厉予以打击,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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