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获婚房,得而复失。
左某与申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左某公婆出资为他们夫妻购买房屋一处,房屋登记在儿媳左某名下。左某与申某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左某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夫妻双方各得一半房屋份额。申某父母不服判决,自己花钱购买的房屋一半没有了,心有不甘。依据购买房屋时自己的银行转账记录,让儿子申某补签借条并加利息,申某父母依据借条对儿子及儿媳提起诉讼,申某父母认为,左某夫妻购房款是申某夫妻借款共同债务,主张左某与申某共同承担借款债务本息。儿媳左某辩称,房屋登记在她名下,购房款就是赠与,且补签的借条没有她签字,不予承认,因此不应承担借款债务本息。法院认定,父母向子女转账,不能必然认定为赠与,法院判决该转账金额为借款,补签借条不影响借款事实的认定,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儿媳到手的一半房产份额,被法院的第二个借款债务判决抵消。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申某儿媳费尽心机取得的一半房产份额,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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