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遗嘱又代理诉讼致客户少分75万遗产!法院判两律所全赔

【实务问题】

律师执业中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综述】

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审慎分析案件各类风险,充分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律所承担赔偿责任;律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司法裁判】

案例一:北京市甲律师事务所、生某与北京市乙律师事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5416号】

一审判决:一、北京市甲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乙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生某连带赔偿损失75万元;二、驳回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甲律所上诉主张: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4日,李律师在我所任职,为迟某、生某代理了继承纠纷案件、遗嘱见证、赡养费纠纷案件等事项。现有法律并无律师为委托人代理过案件不能提供遗嘱见证服务的规定,我所委派李律师提供见证服务及继续为迟某、生某代理案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我所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与生某遭受损失亦无因果关系。李律师转至乙律所后,继续为迟某、生某代理案件,使得李律师无法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导致涉案遗嘱被确定无效,乙律所管理上的过错,导致了涉案遗嘱被法院确定无效,故应当由乙律所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接受迟某委托为其提供立遗嘱服务之前,李律师就曾接受迟某、生某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涉及迟某、生某家庭内部事宜的诉讼,而诉讼的对方有迟某的其他子女。2017年1月14日,李律师受迟某委托,由其代书并见证迟某立遗嘱处理遗产分配问题,从遗嘱内容中看,该遗嘱的目的是为了使生某可以多获得遗产。但值得注意的是,李律师曾因遗产分配问题,作为迟某、生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而涉案遗嘱再次由李律师代书及见证,加之迟某其余子女并不在场及对遗嘱持异议,故生效判决认定李律师与遗嘱存在利害关系并不不当。

在本案中,甲律所在明知的情形下,没有进行风险把控,仍然委派李律师为迟某代书及见证遗嘱,忽视了涉案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可能,并造成了生某的利益受损,与迟某的委托目的相背离,故其应当对生某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其上诉称自身并不应承担责任的请求与理由不予支持。

同理,乙律所在明知李律师已经为涉案遗嘱代书及见证后,仍然在针对遗嘱的诉讼中委派李律师作为生某的诉讼代理人,从而使李律师丧失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为生某争取利益的可能,亦应当对生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整个事件中,甲律所与乙律所均没有妥善完成受托人的职责,其过错均足以造成生某的损害后果,一审法院认定甲律所与乙律所对生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上海丙律师事务所与瞿某一、瞿某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申569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0369号】

一审法院认为:在代书遗嘱过程中,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上海丙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两位律师既没有做谈话笔录,也没有录音录像,而是回到律师事务所后仅凭自己的记忆整理出遗嘱版本,致使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瞿某三名下的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一审判决:上海丙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瞿某一、瞿某二经济损失1,188,000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高院:关于涉案代书遗嘱效力问题,已由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无效,对此原审予以采纳应无不当。至于损失赔偿问题,因丙律所律师所订立的代书遗嘱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而无效,瞿某一、瞿某二无法按遗嘱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瞿某三的遗产,实际丧失了获得相应遗产的遗嘱继承权。原审认定丙律所的律师在执业行为中显然存有过错,且造成了瞿某一、瞿某二的损失,据此作出相应判决并无不当。裁定如下:驳回上海丙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法律规定】

《继承法》(1985年)

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

第36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侵权责任法》(2010年)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法》(2017修正)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二十五条: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分析建议】

律师因承办遗嘱相关法律事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遗嘱被判无效,引发当事人诉讼的案件,并不鲜见,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就曾披露过一起案例,该案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审理,经律师见证的遗嘱被确认无效,律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之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在普通民事领域,遗嘱业务可以说是律师业务的高风险地带,很多律师都选择不做此类业务,而是建议当事人去做公证遗嘱。

案例一中,生某之前均委托甲律所李律师代理其继承纠纷案和赡养费纠纷案(已审结),2017年生某与甲律所签订《非诉讼事务委托协议》,甲律所李律师为其提供了见证遗嘱服务。2018年法院审理继承纠纷案时,李律师跳槽至乙律所,生某则委托乙律所代理,仍由李律师出庭。两级法院均认定,因见证律师是利害关系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其他继承人对所涉遗嘱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李律师既然作为代理人,已无法作为证人陈述订立遗嘱的过程,最终法院判决两律所连带赔偿生某因遗嘱无效少分的75万遗产。

如果说案例一中律师是为了维持客户而忽略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功底和职业敏感度才可能避免风险,那么案例二上海该律所所犯错误简直不忍直视。见证遗嘱既不做谈话笔录,也不录音录像,甚至还不是当场见证出具,而是回所后凭记忆整理出的遗嘱版本,确实有违执业规范。收6000元见证遗嘱,却因很低级的工作失误导致赔偿118万,完全得不偿失。

当然,虽然两案中律所被判赔高额损失,但最终这笔费用的大头估计最终会由律师执业保险支付。以北京为例,北京律协每年收取每位律师2000元的个人会费(另外律所还要缴纳团体会费),其中就包含了购买保险的服务。根据律协的保险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600万元;每名律师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500万元;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4亿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万元或事故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因此案例一律所虽然被判赔75万,其中20万由律所自担,其于55万可以申请保险公司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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