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法说案】车上人员被甩车外压死 能否按“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天

2019年2月24日,薛某驾驶重型仓栅式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315线1102公里处转弯时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余某甩出车外被货物挤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事故认定:薛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

2020年4月9日,受害人余某亲属以薛某及其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某财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余某在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货物挤压致死,其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遂判决薛某赔偿余某亲属经济损失59万元,驳回余某亲属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余某亲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仅仅是在单车事故中车上人员遭受损害,能否由该车投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因受害人亲属及保险公司各自的利益不同,长期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类案不同判的现象也频繁出现。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郑某诉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意见为: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出版,最高法院指导意见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当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至此,关于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为有效保护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的权益,建议在投保车辆保险时投保乘客座位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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