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系统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办案指南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检查和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指导预拌混凝土(砂浆)、预制构件等质量管理;指导城区桥梁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管理各类工地现场等。

二、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住建系统工作人员利用监督工程质量的职权,收受施工方财物,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疏于监督或监管不到位,放任偷工减料等违规施工行为。

王某为某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部长,负责对该县堤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王某同意施工方涂某提出部分河床基础较硬的地方不按照图纸设计要求浇注厚度进行施工,并在发现施工方未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在浆砌块石层缝隙灌注砂浆的偷工减料情形时不及时制止,导致该堤防两处共长50米左右的堤坝被水冲毁,给国家造成损失60多万元。王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系统工作人员指定或暗示项目公司将质量监督业务委托给特定质量监督公司实施,并收受质量监督公司给予的财物。

某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原站长黄某某与某工程检测公司约定,由质监站质检人员向被检测单位介绍该工程检测公司,该公司给予质监站回扣。

2014年4月,黄某某作为质监站站长,明知上述情况,仍收受工程检测公司侯某某给予质监站的回扣10万元。黄某某与工程质量监督站被法院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系统工作人员以虚开发票套取现金、收取资金不入账等方式,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

某区工程质量监督站通过公款设立某工程检测公司,将质监站实验室外勤鉴定收费、咨询费等部分收入划归该公司。

2010年至2014年7月,质监站站长张某某和副站长叶某某商量决定,指定工程检测公司副经理潘某某,以虚开发票套取现金、收取资金不入账等方式,将该公司国有资产400余万元,私分给质监站全体职工。张某某、叶某某、潘某某等人被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程项目监督职责,对违规生产行为不汇报、不跟进督促整改,放任违规施工行为;或出具不实报告导致损失。

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副站长郭某某、质监站质检员潘某某,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派,负责该县新建大型高温水锅炉供热站项目的质量技术安全工作,在发现施工单位未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时,只对监理公司提出了要求,没有跟踪落实整改情况,既未到现场实地检查,也未向有关领导汇报,2014年1月3日,该供热站项目在主体施工时,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三死一伤的严重后果,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郭某某、潘某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办案指南

办理滥用质量检测权腐败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可以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抽检,核查是否存在偷工减料、虚报工程款等违规施工但通过验收的情形;

二是可以从公职人员渎职或施工方诈骗方面入手,或对施工方、第三方检测公司的项目开支进行核查,进一步挖掘背后的利益输送问题;

三是核查质量检测的数据来源和结果是否真实。

来源:纪法实务;本文的内容来源于《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欢迎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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