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发现错误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之后发现存在错误,此时应该如何处理呢?
视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文号、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时(非实质性错误),应当进行补正,重新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但是无需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二、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包括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错误)时,应当撤销原处罚决定书,并且需要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三、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应当撤销原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进行重新调查,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前,行政机关可以重新调查取证;
四、如果发现行政处罚的程序出现错误时,应当撤销原处罚决定书,然后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处理;
五、如果发现因没有管辖权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应当撤销原处罚决定书,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
综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如果发现实质性错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了实质损害,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原处罚决定书,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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