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氾胜之书》中的亩产石及斛量考据
《氾胜之书》是我国史载最早的一部古农学书,成书于西汉时期。书中详述了应时耕耘、保墒肥土、防旱制种、防虫收贮等紧密结合自然气候与物候的农法知识和技术,反映了汉代业已成熟的农业生产理念和较高的生产技术水平。
西汉时期,黍、粟、麦、稻等作物产量通常以“石”(音dan,去声 )为计量单位,书中多处述及不同地力的土地亩产石量,因此核准亩与石的今制换算值,对于了解当时的农业生产水平和作物物种的产量至为关键,本文就此试析。
西汉时期的一亩,换算为今制有几何?
在汉代,至晚在汉武帝之前并存有两种亩制,即沿袭周代“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的小亩制,和“六尺为一步,横一步,直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的大亩制。 以小亩制论,根据出土的两汉时期的度尺实测(详见1984年版国家计量总局、国博等主编的《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西汉时期一尺约为23.3cm(5器均度),东汉时期一尺约为23.5cm(19器均度),而以上个世纪出土的边戍官方记书文书的居延汉简(公元前102年~93年)尺牍实测,汉尺度为一尺等于23.1cm。 这里以汉简尺度23.1cm计,则一小亩约为192平米,约合今制的0.288亩; 以大亩制论,一大亩约为461平米,约合今制的0.69亩。 通览上下文可知,《氾胜之书》一书中的一亩为二百四十步制的大亩。
一石换算为今制是多少呢?
从以下古籍记载可知,秦汉时期石既为容量单位,也为重量单位。那么,二者之间有怎样的关联呢?《氾胜之书》中所述的亩产石量指的是重量还是容量呢? 我们可以从以下史籍及出土简牍所载作以简析:
1.成书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公元前490年-公元前221年)《墨子》中载记: “。。。斗食,终岁三十六石;参食,终岁二十四石;四食,终岁十八石;五食,终岁十四石四斗;六食,终岁十二石;斗食食五升,参食食参升小半,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
大致文义:以一天食用一斗粮计,那么一年下来为三十六石粮;若一天食用三分之二斗粮,则一年为二十四石;一天食用四分之一斗,则一年为十八石;一天食用五分之一斗,一年就是十四石加四斗;一天食用六分之一斗,一年下来就是十二石;每天食用一斗(以一日两餐计),那么每餐就是五升的量;每天食用三分之二斗,则每餐就是三又三分之一升;每天食用四分之一斗,每餐就是两升半;一天食用五分之一斗,每餐就是两升;每天食用六分之一斗,则每餐就是一又三分之二的量。。。
由上文可知,在春秋战国时期的齐(或宋)地,“石”用作计容单位,且其量制存在1石=10斗,1斗=10升的换算关系;
2.出土于湖北省云梦县,书于战国晚期至秦代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仓律》简文中记有:“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为(糲)米一石;(糲)米一石为鑿()米九斗;九斗为毀(毇)米八斗。。。。”
大致文义:一石加六又三分之二斗容积的粟谷,脱去谷壳,舂得出米率为糲米级别的小米一石;以糲米级别的小米一石精磨成鑿米级别,则出米九斗;以鑿米级别的小米九斗再精磨成毇米级别,则出米八斗。。。
显然,这里的“石”是容积单位。且以文义可知,在秦时的楚地,存在1石=10斗的量制关系;
3.《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效律》简文中书 : “衡石不正,十六兩以上,貲官嗇夫一甲;不盈十六兩到八兩,貲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貲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貲一盾。斗不正,半升以上,貲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貲一盾。半石不正,八兩以上;鈞不正,四兩以上;斤不正,三朱(銖)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參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黃金衡羸(纍)不正,半朱(銖)以上,貲各一盾。”
大致文义: “石”权(计重砝码)如果不准确,(误差)在十六两以上,则罚掌衡官缴纳铠甲一副;误差在八两到十六两之间的,罚缴盾牌一具。甬(桶)量器如果不准确,误差在两升以上的,罚缴铠甲一副,误差在一升到两升之间的,罚缴盾牌一具;斗量器如不准确,误差在半升以上的, 罚缴铠甲一副,误差在三分之一升到半升之间的,罚缴盾牌一具;半石权器重误差在八两以上,钧权器重误差在四两以上,斤权器重误差在三铢以上,半斗量器容积少半升以上,三分之一升量器容积误差在六分之一升以上,升量器容积误差在二十分之一升以上,黄金权(计重砝码)羸(纍)误差在半铢以上的,均罚执掌官盾牌一具。
同为秦律文书,不同于前引文2.《仓律》中的石量, 此处的石指称的是计重单位,可见,在战国晚期至秦代时期的楚地,已经有了较细化完备的量衡制。衡制单位有石、半石、钧、斤、两、朱(铢)、羸(纍)等;,量制单位有甬(桶)、斗、升、半斗、叁(三分之一斗)、升等;这一时期石量即作为量制单位,同时也用作衡制单位, 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待于后续探析。
4.出土于甘蒙两界居延地区,书于西汉公元前102年至东汉93年间的居延汉代木简中记有:“凡出谷小石十五石为大石九石” (148.15)、“入糜小石十二石为大石七石二斗。” (148.41) “出糜小石三石为大石一石八斗”(275.2)。”
大致文义:通常出仓的粟谷以小石量器称为十五小石量,换作大石则为九大石量。 入仓的糜谷以小石量器称为十二小石量,换作大石量器则为七大石二斗量。 出仓的糜谷以小石量器称为三小石的量,换作大石则为一大石八斗量。
由此简文可基本判定, 至少在西汉时期,石在屯戍边关的官方仓储谷物出入或交易称量时是用作容积计量单位的,且大小石制并用,1大石约等于1.67小石,并存在1大石等于10斗的换算量制;
5.西汉(公元前17年)刘向著述的《说苑》中记述: “度量权衡以黍生之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尺,十尺为一丈。十六黍为一豆,六豆为一铢,二十四铢重一两,十六两为一斤,三十斤为一钧,四钧重一石。千二百黍为一龠,十龠为一合,十合为一升,十升为一斗,十斗为一石。”
大致文义:长度、容量和重量量器的制定标准均以黍作为基本计量依据,以一粒黍谷长为一分度量单位,以十分计为一寸,十寸计为一尺,十尺计为一丈。以十六粒黍谷的重量计为一豆重,六豆重计为一铢,二十四铢重计为一两,十六两重计为一斤,三十斤重计为一钧,四钧重计为一石。以一千二百粒黍的容积计为一龠容量,十龠的容量计为一合, 十合的容量计为一升,十升的容量计为一斗,十斗的容量计为一石。
由此可知,西汉时期的石即为计重单位,也用作容量单位;
6.东汉前期(公元78年前后)班固班超所著的《汉书》中载述: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黄钟之龠,用度数审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本起于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
大致文义:所谓量,即龠、合、升、斗、斛等量器,用来称量容积多少。源自于(黄帝时期伶伦所制的竹制管状乐器)“黄钟之龠”(的容积),以长度测量其容积,选取粟谷黑谷和黍谷等大小中等的一千二百粒籽实装入龠容器,再注入井水覆没其表面来核准一龠容积量。以两龠计为一合,十合计为一升,十升计为一斗,十斗计为一斛,如此五种量制完备了。所谓权,即铢、两、斤、钧、石等计重砝码,用以称量分配物品,知其轻重。源自于乐器黄钟(之龠)的重量,以一龠内一千二百枚黍谷容重计,其重十二铢,取其两倍计为一两,即二十四铢为一两,十六两计为一斤,三十斤计为一钧,四钧计为一石。
7.东汉后期(公元198~200年)荀悦《前汉纪》记载:“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黄锺之龠,以秬黍之中者,千有二百实为一龠;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权衡者,所以平轻重铢两斤钧石也。本起黄锺之重。龠容千有二百黍。重十二铢。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
此处引文内容近同于前文,故略去不译。 结合以上6、7引述的文献,可知,东汉时期官方度量衡制中石只用作计重单位了,而原石量容积单位已改用为斛,即一斛相当于一石量。
为了避免混淆汉代的升与现行的公升容量单位,下文中,汉代升量用文字“升”标示,现行的公升则以L标示,以作区别, 其它现行公制也如此法,即:长度以cm、m分别指称厘米、米; 重量以g、kg分别指称克、公斤;容积以ml、L分别指称毫升、升 。
为便于直观,将以上5、6、7文述中的量衡关系列表如下:
表一:
_量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汉时期 东汉时期
1龠=1200黍 1龠=1200黍
1合=10龠 1合=2龠《汉书》;或1合=10龠《前汉纪》
1升=10合 1升=10合
1斗=10升 1斗=10升
1石=10斗(=1200万黍) 1斛=10斗(=240万黍;或=1200万黍)
1大石=1.67小石
_衡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汉时期 东汉时期
1豆=16黍之重 1龠=1200黍之重
1铢=6豆 即1铢=96黍之重 1龠黍重=12铢(即1铢=100黍之重)
1两=24铢 1两=24铢
1斤=16两 1斤=16两
1钧=30斤 1钧=30斤
1石=4钧 =442.368万黍之重 1石=4钧 (=460.8万黍之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上表可知,两汉时期,量制与衡制均以黍为起始计量单位和换算介质。其衡制除了一铢重的黍数略有所差(相差4粒)外,基本保持了统一延续性。
其量制,就《说苑》与《前汉纪》中记载的换算关系看,1龠=10合;而《汉书》中则为“合龠为合”,即1龠=2合,两制有五倍之差。 根据上述《居延汉简》简文所记,汉代量制中存在着大小石量之分,或可推测《说苑》及《前汉纪》中载述的石量制为大石量,《汉书》中的石量制为小石量,但《居延汉简》中所记述的大小石量为1.67倍差,而非史料记载的两制间的五倍差,是否史料记载有所误?以下结合《 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与丘光明先生的《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书中所列示的出土量容器和权器实测数据作进一步的甄误分析。
一)量器: 为便于直观,我们将两书中部分出土容量器具的平均实测数据汇总列表如下:
_表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ml)____
容 量 | 战国(齐) | 秦代 | 西汉时期 | 新莽时期 | 东汉时期
1龠 | | | 10 | 10.2 | 10
1合 | | | | 20 | 21
1升 | 202.2 | 200 | 200 | 200 | 200
1豆 | 1300 | | | |
1钅和 | 2070 | | | |
1斗 | 2000 | 2010 | 2011 | 1976 | 1985
1区? | 4534 | | | |
1石 | | | 19914 | |
1斛 | | | | 19599 | 20185
1釜 | 20152 | | | |
1籔? | | 32000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战国时期,一釜值为5器均量;一斗值为1器量;一升值为22器均量; 秦代的一升值为17器均量;一斗值为3器均量;一籔值为一器量; 西汉时期的一石值为14器均值;一斗值为9器均量;一升值为36器推算均值约200.8ml,因丘光明先生在《中国历代度量衡考》一书中对秦汉时期的升容量有致为严谨充分的考据和论证,故表中两汉时期的一升量,均以她所考据的一汉升容积值约200ml为准;一籥为1器(大半籥)推算值; 新莽时期一斛值为2器均量;一斗值为2器均量;一升值为12器均量;一合为1器量;一籥为3器均量; 东汉时期的一斛值为4器均量;一斗值为2器均量;一升值为20器均量;一合值为6器均量;一籥值为3器均量;
二)衡器。下表是《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中部分出土权器(即计重砝码)的实测数据及推算值:
_表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g)______
断代 | 一石 | 一钧 | 一斤 | 一铢 | 12铢
春秋时期 | | | 206 | 0.59 | 7.1
战国时期 | 30862 | | 253 | 0.62 | 7.44(7.8)
秦代 | 31442 | | 257 | |
西汉时期 | 29986 | 7496 | 248 | 0.646 | 7.75
新莽时期 | 29950 | 7388 | 243.5 | 0.634 |
东汉时期 | | | 236.5 | 0.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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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以上数据为实物的数权平均值。其中: 春秋时期:一斤值为2器均重;一铢值为一组2权均重推算值;12铢值为一权测重; 战国时期:一石值为2权均重;一斤值为7组权均重;一铢值为6权均重;12铢=7.44值是以一铢重0.62g的推算值,7.8为7组权实重推算出的均重; 秦代:一石值为8权均重;一斤值为19权均重; 西汉时期,一石值为三钧权重量反推算得;一斤值为9权均重;一铢与12铢均为推算值; 新莽时期:石、钧值各为1权测重;一斤为两组权8器实测均值;一铢值为一斤均值的推算值 东汉时期:一斤值为9权推算均重,鉴于出土权器无铭文,规格多样且锈蚀残损较多,一斤推算值相差较殊,故数据仅作参考,其一铢值由东汉时期五铢钱推算得。
由以上表二、表三中的出土量器和权器的实测数据可知,西汉时期的一斤重约合现在的248g,一升容积相当于现在的200ml。 从出土实物看,西汉时期的石容量与东汉的斛容量同指而异名,两汉时期的升量和石容量基本保持了自秦以降的统一延续性,这为推考秦汉时期的量制标准,提供了更广历史跨度的出土实测数据参考范围。
在《中国历代度量衡考》一书中录有出土于陕西西安高窑村上林苑遗址的一组年代在西汉公元前109至前2年间,铭记为:“上林铜 * ”的鉴、鼎、钫等石量铜器十四件,据其实测数据与铭文所记的石容量推算,一石容量平均约合今制的20L,即与《汉书. 律历志》中的量制推算值相吻合;且从此组铜器铭文所载的斗、升量和实测容积可确定这样的量制关系,即:一石=10斗;一斗=10升。而从实测的出土籥、合量器来看,两汉时期的一龠量器实测容积均在10ml左右,而新莽至东汉时期的一合量器实测容积均为20ml。 由此推知,西汉时期的一合等于两龠,其值约为今制的20ml,且一石容量约合今制的20L是无疑的。
石容量已知,那么,石重量与石容量是否可互换?
我们可先从表一中的量制角度来分析石量。 以《说苑》中的量制关系推算,西汉时期,一石容积的黍数为1200万枚,依所载的1合=10籥(约合100ml)的量制计,其黍容积为100升,折合今制约20L,以其所载的衡制推算,1200万枚黍重约325.52斤,折合今制约80.73kg;则其黍容重比约为4.0365g/ml;这一密度值显然是有悖于常识的。 若以出土量器实测推算值1合=20ml计算,则1200万枚的黍容积为500升,折合今制约100L,其黍重量折合今制约80.75kg,依此容积计算其黍容重比约为0.8075g/ml; 若以《汉书》中的量制推算,一石(斛)容积的黍数为240万枚,其黍容量为100升,折合为今制约20L,其黍重量折合今制约16.15kg,则其黍容重比约为0.8075g/ml;
再从衡制角度来分析石量。 西汉时期的一石重为120斤,其黍数为442.368万粒,其黍重折合今制为29.76kg,其黍容积为184.32升,折合今制约为36.86L,则其黍容重比约为0.8074g/ml。 由以上推算可知,容积一石的黍量少于一石重的黍量,二者比值为1:1.843; 而无论从量制还是衡制角度,推算出的黍密度均为0.81g/ml左右,这一数据与现今黍的实测密度值(0.75~0.8g/ml)也基本接近。 由此推断,在《说苑》与《前汉纪》中所载的“十龠为合”的量制换算是错误的,有失察之嫌,但两书同记五倍于《汉书》的量制载述是否仅仅是文载道听呢? 《说苑》的著书者刘向(前77年~前6年)世居长安, 以秦地秦汉时期出土文物的实测数据看,一升量多在198ml,而一龠量均在10ml左右。推知一合等于二籥量,当无异议。但刘向与新莽时期主导度量衡改制并设计创制铜嘉量的刘歆实为父子,这种以讹传讹的可能性又很小。并且,在成书于东汉末年的《前汉纪》中,所载的对应量制单位,石已易名为当时的斛量名,但籥与合的量制换算关系,却没取同时代官方正史《汉书.律历志》中所载的量制,反而同于西汉时期的《说苑》所载,此处令人颇为困惑,因此不能妄加断言。
如果以《汉书.律历志》和出土量器的实测石容量20L为小石量,从分别制造于汉成帝阳朔四年(前21年)和鸿嘉三年(前18年)的铭记为“容五石”的上林组器看,实测容积平均约为100L的六具铜鉴,是否对应了《说苑》及《前汉纪》中所记述的大石量值呢?鉴于没有更多的史料记载和出土文物的印证,此处存疑。
那么,《氾胜之书》中 “得时之和,适地之宜,田虽薄恶,收可亩十石。”的亩产石量指称的是容量还是重量呢?
刘歆的《西京杂记》(成书于西汉末年至新莽年间)一书中有这样的记叙: “。。。元理尝从其友人陈广汉,广汉曰:‘吾有二囷米,忘其石数,子为计之。’元理以食筯十馀转,曰:‘东囷七百四十九石二升七合。’又十馀转,曰:‘西囷六百九十七石八斗。’。。。”。
大致文义: (曹)元理曾随从于其友人陈广汉门下,陈广汉称:“我有两仓米,但忘了石数, 请您帮我重新计量一下。”(曹)元理用食筷为算筹,排算十多回后,报称:“东仓之米有七百四十九石另二升七合。”,又排算十多转后说:“西仓有米六百九十七石八斗。’。。。”
结合前文引述的《居延汉简》简记,可知西汉时期计量仓储谷物的 “石”量指称的应是容积,由此推断,《氾胜之书》中的亩产石量指的是容积。 那么,此亩产石量是100L?还是20L呢? 以100L的石量计,根据前文所得值推算,则十石黍容积为1000L,其重约合807.3kg。若以一石黍容积20L计,则十石黍容积约合200L,其重约161.5kg,结合前文《墨子》中所载记的口粮配给制推演,显然20L的亩产石量基本符合实际情况。
纵观《氾胜之书》全文,书中言及亩产的有禾,黍、麦三种作物,禾即粟,也就是现在的小米未脱壳者。黍,即黄黏米未脱壳者。黍的石容重我们已经知晓,关于麦的容重,以今小麦实物测算,容重约为0.75g/ml, 鉴于没有更多的史料参考测算,所以在此不计。
那么粟的石容量是多少呢?
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䊪”的释义有记:“ 粟重一䄷,为十六斗太半斗,舂为米一斛曰䊪“。
简释其文义:一石(䄷)重的粟,其容积为十六又三分之二斗,舂脱去谷壳,出米率为一斛容量的小米称之为䊪。”䄷”、“斛”在本书中均有释义:“䄷:百二十斤也。”,“斛,十斗也。” 可见此处“䄷”通假于计重量制中的“石”,以形义观,䄷当为称量未脱壳的禾谷类专用计重单位。 依此结合居延汉简中所载的大小石量,似可推测,两汉时期,大石(䄷)用作称重尚未脱壳的谷物, 而小石容器则为称量脱壳谷米的容积所用。
由上文可推算出西汉时粟的容重比约为0.71856斤/升,换算为今制,可知粟的容重约为0.891g/ml。从而可推知一石容积的粟重约17.82kg。 如果以出米精度为糲米级脱壳(即出米率约为59.88%),则一䄷重的粟谷可得小米约10.67kg。 结合《氾胜之书》中所载记的一亩产粟十石的产量计,所产的粟谷重约178.2公斤,折合为今亩制,则一亩产粟量约为258.26公斤。以出米率59.88%计,则一亩地可产小米约154公斤。
黍的容重比从前述已知为0.8073g/ml,则黍与粟二者的容重比为:1:1.104 ,其石容量还可从下文所记推知:
出土于湖北江陵,书于西汉早期的《张家山汉墓竹简.算数书.程禾》简文中有记:“程曰: 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泰半斗,舂之为糲米一石”。
简释其文义:“程说:一石重的黍谷其容积相当于粟谷十六斗大半斗,脱壳精度为糲米级则舂得容积为一石的黄黏米。” 以简文所记,黍的石容积近似于粟,即一石重的黍容积约为16.7斗,但在前文我们已层层推考得知,黍的石重容积为18.432斗,其密度为0.8073g/ml。二者的石容积相差约1.73斗,约合现在的3460ml。两者误差约为10%,推究其原因,有两种可能性,从《中国历代度量衡考》所选录的出土量器实测数据看,先秦时期,齐、秦之地的一升量平均在204ml,而楚地的一升量平均为222ml左右,而三地的一斤值则没有太大的差异,以两相量升差推计,一石之差约在1800ml,此其一;其二,黍与粟的容积差与谷种的地方品种差异有关。在此不作深入。
以前文推考的一石容量黍重为16.15kg推算,《氾胜之书》中一亩产量十石的黍谷约为161.5公斤,折合为今亩制,则一亩产黍量约为234公斤,以出米率59.88%计,则一亩地可产黄黏米约140公斤。
综上述析,西汉时期的黍粟类谷物,在完全采用传统自然农作方式和技术的前提下,已经达到了较高的亩产水平。
参考资料: 1.《居延汉简甲编·释文》
2.《 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1984年版国家计量总局、国博等主编
3.《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科学出版社1992年出版 丘光明著
4. 其它引文均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