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你的善意,代表法律的温度和公道
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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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前 言
法律除了威严不可侵犯的一面外,还应当有人情味的存在。否则,案件的办理方式和结果可能都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未必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合法但不合情理。多一点善意,多一点理解,多一点温度,也让案件处理更为妥当,更为合理。
正 文
我一向认为,法律除了威严不可侵犯的一面外,还应当有人情味的存在。这就需要法官、检察官不能把办理案件单纯当作一项工作来完成,在办案过程中,要多从善意的角度,更多的从被告人的角度,设身处地去了解、感受他们行为的动机、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可以宽宥和理解之处。而且要尊重客观现实状况,避免就事论事,不考虑前因后果。
否则,案件的办理方式和结果可能都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未必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合法但不合情理。
在实践中,导致法官、检察官缺乏善意,机械适用法律,仅追求形式之治的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人性恶的思维方式。
法官、检察官因工作性质,长期是和坏人打交道,对人性丑陋的一面有着深刻的感受和体验。
这也让不少法官、检察官根深蒂固的坏人思维,习惯性从人性恶的角度去分析和评价问题,甚至纯粹站在泛道德主义的立场,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批判,质疑和质问谁叫你那样做。认为被告人总是想做坏事、为了做坏事而未按照规则、规矩行事,其中必有猫腻的存在。
二是避嫌思想。
如果法官、检察官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角度去分析考虑问题,会被认为态度暧昧,是在帮坏人说好话,会让自己有瓜田李下之嫌,引起非议。
一般而言,左总是比右要更为安全,右总会被怀疑其中有勾结和交易。因此,很少或几乎不考虑案件发生的历史背景以及行为人所处的现实状况以及主观动机,简单从形式规则上评价行为人的方式,而不考虑行为的实质社会后果。
这种缺乏善意理念会带来这样的危害后果:
首先,价值上恶的判断会影响到事实判断的客观全面,会影响到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出现问题。
如只要认为被告人不该拿或者拿多了,客观行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第三方利益,那就一定有罪,不考虑罪刑法定的要求,把一些经济上的纠纷或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上升以刑法进行评价。
其次,以结果倒推原因,不讲客观现实,以成败论英雄。
当前我们在社会各种事务的管理上,为了强调权威和加强管控,显规则层面上,不仅程序繁琐,而且标准很高、要求很严。这所导致很多社会事务不是按照显规则在运行,而是有自己解决和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
从形式上,这些解决和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都不符合显规则的要求,但在某一特定时期,则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如果出现好的结果,什么都不会有问题,但一旦出现坏的结果,就不符合既有的规则加以惩罚。这种做法会让人觉得不公平,不仅不会心服口服,而且也不利于规则权威的树立。
现实中“隔墙丢砖,打到谁就是谁”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标准过高,要求过严必然导致普遍性违法,普遍性违法必然导致选择性执法,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
第三,会让刑事司法谦抑、审慎沦为空谈,失去基础。
我们认为,善意是刑事司法保持谦抑、审慎的基础。没有了善意,就不会从被追诉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对被追诉者一些情有可原的行为视而不见,不会在乎追诉行为对被追诉者造成的影响和伤害,而是怎么做对自己有利和方便就怎么做。这样是无法做到谦抑和审慎的。
在那个时候,那种处境下,换做你会怎么做?如果自己被人这样对待,你会怎么想?现实普遍存在的行为,单纯以结果来评价是否合理?真心希望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多有这样的考虑。多一点善意,多一点理解,多一点温度,也让案件处理更为妥当,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