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征期您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来啦!(二)——其他税费类
根据前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分析的纳税人和缴费人来电咨询情况,我们整理了纳税人和缴费人关注度较高的部分热点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期为增值税类热点问题,敬请关注。
目录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应于何时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多少?
5.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6.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方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7.山东省内企业购买房屋,缴纳契税的税率是多少?
8.山东省内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如何征收?
9.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房产是否缴纳契税?
10.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应在何时缴纳?
0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0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应于何时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八条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0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0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四条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05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七条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06
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方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四条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07
山东省内企业购买房屋,缴纳契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08
山东省内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如何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09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房产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0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应在何时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九条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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