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提示】全市诊所(村卫生室)疫情防控“八必须”“八严禁”
(一)疫情防控“八必须”
1.必须规范设置预检分诊。在醒目位置规范设立预检分诊点,由经过培训、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承担预检分诊工作。
2.必须设置标准隔离室。每家诊所(村卫生室)必须设置标准的隔离室,用于暂时安置发热患者,并严格按照规范做好隔离室的消杀工作。
3.必须要规范转运发热患者。对于普通发热患者,做好病人信息登记,暂时安置在隔离室,然后由所在乡镇调度专用车辆将患者转运至定点发热门诊。来自境外、中高风险地区等具有明确流行病学史的发热患者,按规定做好信息登记、报告、隔离室留观等相关处置后,由120负压救护车将其转运至定点发热门诊。
4.必须要熟练掌握疫情处置流程。诊所(村卫生室)内每一位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都要熟练掌握新冠肺炎基本知识、疫情报告程序、转诊流程、防护措施等。
5.必须严格患者就诊管理。患者就诊时要保证一室一患,最多只能有一名陪同者。等候就诊、检查和缴费期间排队间隔一米以上;不扎堆、不聚集;
6.必须做好清洁消毒工作。加强诊疗环境的通风和空气消毒,做好诊疗环境、医疗器械、患者用品等的清洁消毒。
7.必须做好医疗废物管理。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对可疑发热病人、疑似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纳入感染性医疗废物管理。
8.必须严格医务人员防护。做好疫情防护物资储备,严格落实标准防护,强化接触传播、飞沫传播和空气传播的感染防控。
(二)疫情防控“八严禁”
1.严禁接诊发热患者。严禁诊所(村卫生室)擅自接诊处置发热咳嗽患者。
2.严禁违规开具发热药物。严禁诊所(村卫生室)擅自销售、开具用于治疗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腹痛和腹泻的药物,开具相关治疗发热药物必须登记、报告,做到可核查、可追溯。
3.严禁延误疫情报告。严禁诊所(村卫生室)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4.严禁制造社会恐慌。严禁诊所(村卫生室)任何人员制造、传播、散布谣言和小道消息,泄露涉密信息、内部工作资料等。
5.严禁中断正常医疗服务。严禁诊所(村卫生室)因疫情为由,拒绝为当地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卫生健康服务。
6.严禁擅自出市。严禁医务人员擅自外出前往重点关注地区或中高风险地区,不履行报备、集中隔离等管控措施。
7.严禁疏忽预检分诊筛查环节。严禁诊所(村卫生室)在接诊过程中,不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详细询问症状和流行病学史,不履行指导患者佩戴口罩、扫描健康码、测量体温、基本信息登记的义务。
8.严禁造成院内感染。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严禁由于佩戴口罩、手卫生、医疗废物处置、环境物品消毒等方面不规范、不到位,造成院内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