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中途退场不来结算,工程量如何确定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问题提出】
曾律师,我公司的两栋厂房装修发包给凯丽装饰公司,合同约定工期三个月,工程款300万元。凯丽公司因故中途退场,经多次通知,凯丽公司拒不复工和结算工程量,导致停工数月,陷入进退两难。我们单方测量工程量,法院会认可吗?
【律师解答】
答:我们单方测量的工程量会被法院程序违法被否定,为此,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
第一,书面通知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中断履行合同,以停工的方式拒不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合同到期后未完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自通知到达发包人之日合同即解除。
第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工程量和造价,同时委托公证处同步公证鉴定过程,保证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中立性。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