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不孝顺,老人改遗嘱!——《变更遗嘱律师见证书》| 实用文书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周某美的委托,指派崔保华律师、梁妙君律师就其变更《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1、周某美 (身份证号:320103********1043)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在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订立《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本人愿意将我位于NJ市QH区WH巷3号2幢103室的房产中的份额(约占总房产价值的60%)由我的四个子女共同继承,四人平均分配。其中分配给长女曹某2的财产只归其本人所有,与其配偶窦某无关。”现因次子曹某4疏于履行其赡养义务,周某美自愿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在住处NJ市QH区WH巷3号2幢103室变更《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周某美遗嘱内容是在头脑清晰、意志清醒,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
3、周某美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本人亲自所签,手印是本人亲自所捺。
立遗嘱人:周某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NJ市QH区WH巷3号2幢103室,身份证号:320103********1043。
我今年89周岁,在立遗嘱时神智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崔保华律师、梁妙君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我与先夫曹某本于1951年*月*日在JS省NJ市登记结婚,并育有四子女:长子曹某1、长女曹某2、次女曹某3、次子曹某4。婚后夫妻长期居住于NJ市QH区WH巷3号2幢103室的公房内。2000年6月,根据房改政策,夫妻二人将所租住的公房购为己有,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白改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宁白国用(2001)字第*****号】。
2、本人愿意将我位于NJ市QH区WH巷3号2幢103室的房产中的份额(约占总房产价值的60%)由我的三个子女(长子曹某1、长女曹某2、次女曹某3)共同继承,三人平均分配,与三人配偶无关。
3、本人在此前所立的所有遗嘱(无论是独立订立或与他人共同订立的遗嘱)即日起一律作废,不发生法律效力。
4、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5、本遗嘱一式二份,我本人保管一份;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保管一份。
崔保华律师近年所办见证文书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