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辩词|同一法官不应参与同案不同程序的审理——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回避申请书》
责任编辑:陈慕花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皮某禾,女,汉族,19**年10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828,住址:NJ市JY区**路***号*****幢***室,联系方式:188*****018。
诉讼代理人:崔保华、戚艳丽,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南京市太平巷16号,联系电话13809024288。
申请事项
申请皮某禾与章某刚、张某伶、章凡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苏01**民初****号】的承办人王怡(化名)法官及原审其他审判人员回避。
事实和理由
2018年8月22日,申请人向NJ市QX区人民法院提起其与章某刚、张某伶和章凡的撤销权纠纷诉讼,后因管辖异议,该案被移送贵院审理【案号:(2019)苏01**民初***号】,贵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于2019年6月4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为王怡法官、人民陪审员马某和王某兰),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皮某禾的起诉”。
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NJ市中级人民法院庭询查实后,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苏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NJ市JY区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NJ市JY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3月12日贵院再次对该撤销权纠纷一案立案审理【案号:(2020)苏01**民初****号】,而承办人仍为王怡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2019)苏01**民初***号案件业经起诉答辩、举证质证、开庭审理以及合议庭合议,原审法官不仅从程序上更是从实体上对本案进行了分析评议,认为:“该协议书仅对三方共同房屋的份额进行了明确约定,该行为系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内部处分约定,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故此,申请人认为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已形成固有的思维模式和固有的认识观点,另行组成合议庭有利于形成新的思维方式,有利于正确处理该纠纷,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尴尬。
“程序先于权利”,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方式手段和重要前提。故此特申请(2019)苏01**民初***号案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本案进行回避。望贵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作出回避决定。
此致
NJ市JY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皮某禾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 戚艳丽
2020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