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违纪的时候如果有这六种行为,将被从重处分
新的政务处分法出台之后,整合了之前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处分暂行规定,几乎把所有的公职人员处分规定进行了整合。针对公职人员的管理更加规范,更加细化,有关标准更加统一。对于公职人员的规范化、严格化管理是非常有帮助的,所以建议所有公职人员认真学习,不要去撞枪口。特别在违纪的时候,如果有下列行为的,将会被从重处罚。具体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去看看。
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
这一条规定借鉴了刑法上量刑的有关规定。大家知道,政务处分是有一定影响的,最好的是警告,影响期6个月,最长的是撤职,影响期24个月。如果还在处分的影响期内,再一次故意违法,而且这种违法是需要受到政务处分的,那就需要从重的处分。这里要提醒三点:第一就是违法的行为是故意的,不是过失的。第二是违法的行为需要受到处分的,如果可以不予处分,那就不会加重。第三是如何理解从重?从重就是在量纪的弹性范围之内,按照重的档次来进行处理。比如说违反某条规定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本来可以给予警告的,从中就是至少要给予记过,甚至是记大过。
包庇同案人。
这条是非常好理解的,就是不如实地、完整地向组织报告违法的行为及涉及关系人。在实际工作中是比较常见的,很多违法的行为,本来有相关的领导参与,甚至是领导直接安排的,但很多时候其实是被下属把责任一肩担了下来。这种情况如果被查实,那是会受到从重处理的。
阻止他人检举举证。
现在处理人员,是要讲究证据的,很多时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完整,是无法进行处理的。这一种行为在现实中也是非常常见的,当然可能也主要是上级针对下级的行为,比如说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某某事项,上级要求下级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向组织或者提供有关的证据,不能把有关实际情况检举出来,甚至还有对有关的当事人进行威胁的,如果你提供有关证据将怎么怎么样。
串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这一点在工作实践中就是非常常见的了,就是把违反的有关证据进行毁灭,比如说相关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有关资金的发放资料等等。还有就是订立攻守同盟,针对某某事项大家一致对外的口径怎么说。或者明明没有安排这个工作,伪造造一个会议记录来对这个工作进行了安排,欺骗上级和调查人员。
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这一点其实在工作中也还是比较常见,大家不要以为不容易撞上。主要就是由上级安排一些明显的有违法行为的工作,比如让下级发放有关的津贴补贴。或者针对某些项目,明明要进行招投标的,通过分拆项目不进行招投标。明明这样资金是用来做A工作的,要求挪用来做B工作。这些情况是非常多的,而且领导往往还会放话:你不这样做就换人,不换思想就换人,还把这些情况开成是下级干部有担当的行为。
拒不上交或退赔违法所得。
大家知道,对于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的所得,是需要进行收缴的,或者要进行退赔。比如说针对贪污受贿的资金,那就是要进行收缴的。如果积极的上缴退赔违法的全部所得,在量纪的时候是可以得到一定的从轻处理的,而如果拒不上交或者说已经被使用完毕无法上缴无法退赔的,那就是需要从重处理的。
这就是公职人员违法违纪中需要加重处理的六种行为,大家认为还有吗?欢迎大家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