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为全面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工作,切实降低疫情输入传播风险,持续巩固包头市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确诊病例行程轨迹,或者与目前国内已报告病例的公布行程有时空重合,需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嘎查村)、工作单位或所住酒店报备,配合属地指挥部落实健康监测、核酸检测、隔离医学观察、个人防护等必要防控措施。
二、根据呼和浩特市《关于加强进出呼和浩特市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2021]45号)精神,凡出入呼和浩特市的人员均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规定,为配合呼和浩特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由我市进入呼和浩特市的人员,需主动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同时,协助呼和浩特市查验离呼来包人员持有的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由呼和浩特市来(返)我市人员,没有做核酸检测的要在第一入市地点进行报备,由我市在8小时内完成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有序流动。
三、市、区两级要按照“非必要不举办”的原则,有效控制大型会议、展会、节庆、赛事等聚集性活动。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控制集体聚餐和大型宴会,严格实行“双备案”,即落实5桌以上聚餐备案制度,同时要对聚餐人员信息进行备案。
四、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控制新冠病毒传播的最经济有效、最方便的措施,更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请符合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条件的市民积极主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共同构建抗击新冠病毒免疫屏障。此外,按照国家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我市已正式启动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工作,请符合条件的群众及时主动前往接种机构咨询接种。
五、广大市民避免前往疫情发生地,密切关注我市及其他省市发布的疫情防控信息,主动配合属地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因瞒报、虚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根据疫情防控政策,凡出入公共场所、交通场站等人员聚集性场所,均需进行体温检测、健康码、行程码查验、佩戴口罩,相关场所均要进行通风消毒、卫生清洁等防控措施。欢迎广大市民进行监督,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请通过监督电话举报反映(监督电话附后)。
附件:包头市及各旗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监督电话
包头市及各旗县区疫情防控
指挥部监督电话
包 头 市:0472-5619350
昆 区:0472-5305335
青 山 区:0472-3616340
东 河 区:0472-4388077
九 原 区:0472-6939045
石 拐 区:0472-8710017
白 云 区:0472-8515041
土 右 旗:0472-8017245
达 茂 旗:0472-8425937
固 阳 县:0472-8118850
稀土高新区:0472-7100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