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税局重磅回复:灵活用工人员、互联网平台、委托代征收入性质判定、发票开具、税前列支和征管方面的问题... 2024-06-23 03:19:20 对市人大十七届五次会议第040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0-22 15: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杨东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天津市税务局优化服务举措 助力天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经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委托代征及发票开具方面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要求,进行税收征管的一种方式,委托代征资格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业务的先行条件。平台内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支付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应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具发票。平台内经营者未开具发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已发生实际业务且能够确保业务真实的,可以代平台内经营者向互联网平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发票,并将此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18〕21号),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后,方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关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我局对其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了核实,截至目前其主管税务机关未与其建立过委托代征关系。二、关于指定专门处室,对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准入审批、监管提供全程服务方面按照“政策统一、扶持发展”原则,我局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均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未设定准入门槛。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涉及多部门职责,我局各处室之间始终密切协作,对全市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按照属地原则,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主管税务机关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情况清楚了解,可有针对性地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做好纳税服务。同时,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也可进行有效监管。主管税务机关比照市局处室工作机制,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主要涉税诉求由对应业务科室牵头,货物劳务税、所得税、征收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解决。三、关于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非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四、关于市税务局加强与市市场监管委信息共享方面近年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持续推进“多证合一”“两证整合”改革,通过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少重复审批行为,有效节约企业成本。平台内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得市场主体及实名等登记信息,纳税人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2019年10月8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联合开发的“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如期上线运行,我市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已压缩至1个工作日,并具备即时办理能力。在此基础上,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正在共同研发市场主体新开办事项办理移动端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赞 (0) 相关推荐 税务和刑事合规监管下的员工福利和灵活用工平台,路在何方? 税务和刑事合规监管下的员工福利和灵活用工平台,路在何方? 叶永青,马晓煜,宋丹丹 一.前言 近年来,共享经济对传统的企业用工模式和薪酬福利管理都带来了巨大挑战.在疫情影响的经济下行期,员工福利平台和 ... 招聘季 | 多种“新”用工模式背后隐藏的商业逻辑,你get到了吗? 2020年7月2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确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措施,促进增加居民就业和收入.会议指出,今年就业形势严峻,灵活就业规模大.空间大,是稳就业的重要途径.要压实地方特别是市和区县政府责任,通过深 ... 自然人如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看这一篇就够了! 自然人发生应征增值税的业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么?申请代开需要注意什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Q1 哪些情形下自然人(即文件中的"其他个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1 ... 社保入税,企业如何应对?总局最新明确!这种用工方式要火! 好消息,赠书福利来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价值138元)包邮送,活动详情见本文尾部! 近日,多地公布社保由税务局征收,灵活用工平台又一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到底合不合规?能不能用来税收筹 ... 【原创】灵活用工平台财税风险和筹划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灵活用工平台,为什么要聊这个话题,一来这个话题近两年比较热,二来很多人对此理解并不透彻,一听到XX平台,可能就有点发懵,像"持股平台"."平台经济&quo ... 灵活就业平台发展蓬勃税收征管何去何从 中国税务网 2021-05-10 | 来源:安徽财经大学 | 作者:梁译心 龙波 梅丽娜 在数字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互联网技术和第三产业都在高速发展,灵活就业的群体在不断的壮大,疫情也催生了更多的灵活 ... 灵活用工怎么做?税务筹划解难题 一.灵活用工平台的两个主要作用 1.匹配 灵活用工平台就是将灵活就业人员和有任务需求的企业进行有效撮合匹配的第三方平台机构.因此,平台要对企业任务发布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平台能否做到企业任务需求与灵活就 ... 灵活用工平台被严惩,委托代征乱象终被整治 灵活用工平台被严惩,委托代征乱象终被整治 根据新税网的最新消息,某省税务总局在近日对省内有委托代征资质进行了严格审查.原因在其发现有企业在"今日头条.抖音.微信"等互联网知名平台上 ... 刚刚!税务总局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从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等方面加大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平台企业存在自然人无法视同登记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 ... 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所得,需据实区分为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 一.答复背景 新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实施以来,许多税收洼地成立平台企业,对外宣称,只要在平台上注册一下,就能成功地将纳税地点变更到税收洼地,并且在平台上取得的全部所得均可以按照经营所得进行核 ... 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 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 ... 灵活用工人员缴纳社保户口有限制吗?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是否有户口限制吗? 答案是不一定! 上海 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可至本市户籍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 ... 税局权威回复:个人抬头的票据能否税前扣除 近日,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的黄橡文处长和陈林峰副处长,围绕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线解答了一些网友提出的问题. 其中有一项就是个人抬头的票据的所得税扣除问题. 这里税务局回复的依据很简 ... 关于“四流一致”,税局这样回复! 问: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发生运输业务,合同流.货物流.发票流均一致,由于抵账.代收代垫情况的存在,'资金流'流向与其他三流不一致,是否仅凭"资金流"不一致,就可以判定甲企业与乙企业之 ... 工资未发先报个税是否可行?税局刚刚回复了! 工资未发先报个税是否可行?税局刚刚回复了! 税局重磅发布风险提示:建筑企业须关注的12项涉税风险点 税局重磅发布风险提示:建筑企业须关注的12项涉税风险点 去年我们曾追过的哪些企业所得税汇算经典问答3(天津税局) 发布时间:2020-03-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一. 收入类相关问题 1.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收到的增值税减免税款.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收益以及增值税留抵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