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二十四字方针,是新《森林法》规定的最基本原则
这二十四字方针,是新《森林法》规定的最基本原则
新《森林法》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持续发展”这二十四字是新时期林业建设的方针,也就是《森林法》规定的最基本原则。
一、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指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必须尊重自然规律,顺应自然规律。乔木、灌木、竹林以及其他依托于森林生态系统的生物,其自身的生长发育有独特的规律。光照、温度、降水、土壤、海拔等自然条件不同,适宜生长的森林植物不同,形成的森林生态系统的特征也不同。同样自然条件下的森林生态系统,由于处于不同的演变阶段,也可能具有不同的特征。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的时候,必须把握好森林资源的有关规律,顺应好森林资源的有关规律。违背了自然规律,就很难保护、培育好森林资源,利用森林资源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也就难以实现人与森林和谐共生,甚至会带来生态灾难。新《森林法》充分体现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尊重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律的要求。对此,森林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包括:国家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对具有特殊价值的森林生态地区或林区加以保护;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应当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对因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地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将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公益林可以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的采伐,以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但是其采伐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在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等特殊情况下必须采伐的,也要允许采伐;竹林的生长具有独特的规律,若不及时采伐成熟的竹子,反倒不利于新竹的萌发和生长,所以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等等。
二、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
森林具有生态效益、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新《森林法》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如何处理好森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森林多种效能,助推森林资源的稳健可持续发展,是新时期林业建设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森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都依赖于稳定良好的森林生态系统,存在于森林这个共同载体之中。所以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维护和发展好森林生态系统,并且这与森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不是完全冲突的。森林不仅可以美化家园,而且为人们提供接触大自然提供优美环境,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可以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和资源保障。坚持保护优先,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保护的目的是发展,只有通过发展才能更好地保护。既要改变不顾森林承载能力、以破坏性方式利用森林资源、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的观念,又要改变完全远离森林、完全不利用森林资源的片面观念。要树立科学的森林发展理念,遵循自然和社会规律,科学开发森林资源,通过绿色发展和循环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并存。保育结合,即保护和培育相结合。保护,强调人们要减少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依靠自然修复的力量促进森林资源增长。培育,强调人们要以积极行为,主动促进森林资源增长。培育行为,也不是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行为,而是要尊重自然规律,利用自然规律。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的最终落脚点,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有三个特征:生态持续、经济持续和社会持续,三者之间互相关联而不可分割。可持续发展原则包括公平性、可持续性、共同性和阶段性原则。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把经济发展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紧密结合起来,实现良性循环。在森林可持续发展中,必须妥善处理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等几大系统的关系,今天的发展不能成为明天发展的障碍,短期的利益不能成为长远利益的羁绊。当代人不能影响后代人的发展,让良好森林生态系统成为人民生活的增长点、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成为展现我国良好形象的发力点,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