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但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未被撤销,仍不能获得赔偿

裁判要旨
光山县政府拆除王成明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王成明有依法申请赔偿的权利。因光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光山县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均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上述决定并未被撤销或确认违法,仍处于生效状态,故一、二审法院对王成明要求赔偿房屋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赔申13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成明,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平安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王成明因诉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光山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赔终42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成明申请再审称:王成明为证明房屋合法性,已穷尽司法程序。生效判决表明(2016)第039号限期拆除决定不影响王成明主张权利。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合法性难以认定的理由错误。光山县政府应当对王成明的财物损失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应当对王成明房屋价值进行鉴定,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酌定王成明的财产损失为150000元,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三项,指令再审或提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光山县政府拆除王成明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王成明有依法申请赔偿的权利。因光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光山县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均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上述决定并未被撤销或确认违法,仍处于生效状态,故一、二审法院对王成明要求赔偿房屋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光山县政府就强拆行为所作公证被撤销,相关材料、物品缺乏具体证据认定,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建筑物原有面积、经营情况、相关证据中显示被清理财产的类型等因素,酌定该部分损失为15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王成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成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瑞强
书记员冯琦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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