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息县 谁来维护这些村民的合法权益?
经过息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确认何玉伟等农民具有大何村村民资格。确认了村民资格的何玉伟等多名村民却享受不到村民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甚至村组划分承包地、占用土地补偿款等基本权利都没有这些村民的份。何玉伟、丁学书等村民无法理解:都是大何村的村民,为何差距咋这么大呢?
何玉伟他们祖祖辈辈都居住在息县大何庄村,是土生土长的当地土著居民。他因故未参与在1997年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至今他家里5口人有四口人没有一分承包土地。在大何庄村没有土地的人还有很多。像大何庄陈西组丁学书家,十口人只分有四口人的承包地。1997年以后结婚嫁过来媳妇的和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出生的孩子们,也都没有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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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息正公路征收大何庄村何东组耕地,以及后来变电站、幼儿园、息正公路二期占地,何东村民组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式是按原有人口即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人口分配,按这种分配方案,已经去世多年和已经出嫁的人都能分到土地补偿款,甚至户口已不在本村民组的人也能分的到,而嫁过来多年和此后出生的村民都不能分到土地补偿款,何玉伟和本村民组的其他没有土地的村民觉得不公平。何玉伟说,我们没有承包地,还不能分到土地补偿款,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是大河庄村东组集体成员,为啥征地补偿款分配没有我们的?
河南朝晖律师事务所的张西川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农村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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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的土地,承包人只有承包权和经营权,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所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全体集体组织成员所有。对于已经去世或者出嫁后户口已不在本村民组的村民,他们的村民资格已经灭失,不再具有本村民组村民资格,不应当再分配土地补偿款。而做为村集体的一员,具有该村村民资格,何玉伟等人认为他们应该有权利得到土地补偿款。
对于何玉伟、丁学书等人的信访诉求,息县淮河街道办事处认为自己没有职权干涉。从其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显示:按照《村民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大河庄社区村民组群众有决定分配集体资产等方面的权力,办事处没有职权强加干涉,建议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何玉伟等几户因此诉至息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土地补偿款分配份额,并按照分配方案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款。息县人民法院在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豫1528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仅仅确认原告的村民小组村民资格,却没有支持当事人的诉求。该判决中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村民会议可以指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奥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如认为该分配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意思是这事不归法院管,应当去找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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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息县法院对于此案的判决确实耐人寻味。
200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该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 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自从二轮土地承包以后,农村的土地基本上没有进行大的调整,二轮土地承包以后,一条”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法规在农村里普遍推行,在农村没有土地的农民,已经占有一定的比例。各级政府受理的信访事件和纠纷中涉及土地补偿分配问题占了很大份额,已经成为比较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和突出问题。处理好这些信访事件解决好这些纠纷,化解由此引起的社会会矛盾和冲突,保护弱势群体权利,才能实现社会的长久稳定。
对于息县大何村村民何玉伟等遭受到的不公平遭遇,媒体将做进一步的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