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店铺提前解约的装修费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每日一问

企业租借的店铺发生装修费用,并将装修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科目,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之后由于经营战略调整,部分店铺准备关闭,然而被关闭的店铺账上还存在剩余的待摊余值。在该情形下,企业应如何处理未摊销的费用?

(1)一次性全部摊销剩余费用?

(2)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视同资产损失进行税务处理?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与以后各期的收入无关,因此不需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未明确尚未摊销的装修费属于资产损失,因此该部分支出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不按资产损失进行税务处理。

猪哥提示:

1、首先,来看看剩余未摊销装修费的会计处理。猪哥认为,需要分析提前解约关店的原因,针对不同原因导致的解约关店应做不同账务处理。

如果提前解约关店的原因是企业管理层自身的主动行为,例如经营战略调整等,建议将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价值一次性转入当期管理费用;如果是由于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而被迫搬离,例如政府搬迁等政策政策性因素,则将损失净额(可能会获得补偿)计入营业外支出。

上述问答中的提前关店是经营战略调整所致,因此需要计入管理费用。

2、其次,再来看看所得税的处理。税法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剩余未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从各地税务局的答复来看,还是倾向于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不需要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我们再来看看两个税务局的答复口径。

(1) 青岛市税务局认为: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后尚未税前扣除的装修费,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来源:《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2) 浙江国税曾答复到: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在剩余的租赁期满前需要重新装修,可以在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在税前扣除。

来源:《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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