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的收入必须一致吗?
这是一个网友问的问题,我回答说当然不是必须的。他说他咨询过几个税务人员,税务人员给他的回复是说必须一致。这让他感到很困惑。
大家对税会差异耳熟能详,但很多人对税税差异则不太熟悉,其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一样,它们之间产生差异也是必然的。
粗线条地说,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方面大体上是遵循权责发生制的,权责发生制是根据货物劳务服务的提供进度来确认收入的。
增值税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通常来说,开发票就需要缴税,收到钱就需要缴税,没收到钱但合同约定你收到钱就需要缴税,合同没约定没收到钱但提供完了货物劳务服务就需要缴税。
我们可以看到,正因为增值税有许多提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并不完全按照是否提供货物劳务服务来确定,所以,在同一个纳税时点,增值税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就会不一致那是很正常的,我们看几个常见的不一致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提供的劳务或服务超过12个月
这种情况比如有建造大型机械设备,需要花好几年时间,或者签了一个长达三年的技术服务合同,但一次性先收取了三年服务费。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钱或者合同约定收到钱的当天。但企业所得税是根据进度来确认收入的,收到钱,但当年肯定不能全部完工,不可能都确认收入,这个时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会有差异。
第二种情况:委托代销销售货物
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必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企业所得税则不需要确认。此时,两个税种的收入会有差异。
第三种情况:先开发票后发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企业先开具发票,但没有发出商品,并不满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不需要确认收入。
第四种情况: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举例来说:如果企业有两个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另一个机构,增值税是需要视同销售,在申报表上填写销售收入的,而由于这是企业内部行为,商品并没有离开企业的控制,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确认收入的。这个时候显然两个税种的收入是不一致的。
第五种情况:处置固定资产
纳税人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资产的销售价格是10000元,净收入是500元。会计上记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是500。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是10000元,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营业外收入中的500元。两个税种的收入也是不一致的。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有若干种情况都会出现两税种收入不一致,如果企业财务人员遇到这种情况,不要以为出了什么问题,只需要和税务人员做出合理的解释即可。税务干部也不要一刀切,认为出现差异就是企业少缴税了,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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