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伤神?借完钱缴税才伤脑筋!
借钱和缴税之间有关系吗?当然有,而且关系还不一般,中间的弯弯绕绕,类似于你猛然听见燕小六说“照顾好我七舅姥爷的三外甥女”,总得先愣一会神,仔细捋一捋才能搞清楚。
当然,我们需要先搞清楚的是,和税有关的大部分时候不是借款本金,而是借款利息。今天不我不讲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而是着重谈一下借款取得利息收入,到底该缴什么税。我们把借款分成四种类型分别来看一看:
1、 张三无偿借款给李四
自然人之间无偿借款,没有利息收入,这是最让人轻松的一种借款,不会涉及到什么税收问题。无税一身轻,大家都省心。也许,这种情况下只有张三心里负担最重,时不时会惦记,李四到底什么时候还钱。
2、张三有偿借款给李四
自然人之间有偿借款,张三取得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按照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一些朋友对利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心里还是清楚的,但对缴纳增值税就感觉糊涂了,忍不住会连续发问:
个人利息收入还需要缴增值税吗?需要缴的。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是涵盖个人的,包括个人销售贷款服务。
为什么感觉周围很少有人缴过?那是因为个人之间借款利息很少有人会索取发票,不需要发票就很少有人去缴增值税,可以说这里是有税收征管漏洞的。张三如果有偿借款给某公司,公司支付利息的时候需要张三出具发票,那时,就能明明白白感受到增值税了。
3、公司无偿借款给张三
增值税:公司无偿借款给张三,虽然未取得收入,但是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因为单位无偿提供贷款服务,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当视同销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公司无偿借款给个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范畴。但企业所得税还有一个政策是特别纳税调整,那就是如果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如果张三是公司的员工,由于员工不符合国税发〔2009〕2号文第九条所列举的八种关联方,所以无偿借款给员工,不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如果张三是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根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于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个人所得税:公司借款给个人,还会出现个人所得税?敲黑板了,请注意,这里的个人所得税不是针对利息,是一个针对借款本金的涉税条款。
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张三是股东,借款年终未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视同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的朋友问,如果张三是员工呢,借款未还需要缴纳个税吗?先看文件规定:
财税「2008」83号:“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如果员工用借款,购买了房屋或汽车等,这些需要登记所有权的财产,未归还的借款是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仅仅是借款未还,目前没有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公司有偿借款给张三
增值税:公司有偿借款,公司取得利息收入,按照销售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并入企业总收入,一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此处税务处理与上述公司无偿借款给个人是一致的。在年终借款未还时都需要考虑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后记:其他相关涉税事项
无论是公司和个人借款,还是个人之间借款,都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印花税是针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合同。
只要缴纳增值税,就会产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统一说明,不在文中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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