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作清晰有效的证据目录|办案手记
文/黄伟 北京市天同(重庆)律师事务所资深出庭律师;袁梓灏 北京市天同(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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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当事人除了提出诉讼主张,还要提出真实可信的证据作为支撑,才有可能获得胜诉裁判。而证据目录(证据清单)作为证据的组成部分,是证据规定的明确要求,是提出证据时不可或缺的。因此,制作一份清晰有效的证据目录,以充分展示己方主张的事实基础,应是每位代理律师的必备技能。本文结合办案工作中的一些思考做要点总结,以供讨论。
图一展示的是天同律师所使用的证据目录基础模板,在此模板基础上可根据个案需要进行调整。笔者认为,证据目录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内容:提交人信息、案号信息、证据分组、证明对象、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主要内容、页码。
根据证据规定的要求,证据目录应包含证据形式、证据来源两项内容。但除非有特殊考虑,通常在证据目录不单独列示该两项内容。整体而言,单独列示该两项内容,将使证据目录极为拥挤,不美观,也不利于阅读理解。具体而言,还有如下考虑:
对于证据形式,因为证据形式是法官认证、当事人质证的主要方向之一,所以在庭审中往往进行单独核查,列示无法取代这一核查过程,该形式的展示一定程度上是无效的。同时,即使是复印件,也不排除其真实性及证据资格,在对方认可、有证据印证的时候,也可以采信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为了获取更多采信的空间,在制作目录时通常不凸显证据形式。当然,即使证据目录不列示证据形式此项目,当事人及代理人也应当对全部证据的证据形式心中有数,在开庭时准备好全部证据原件以供核查。
对于证据来源,一方面证据来源极有可能完全一致或者大量重叠;另一方面,在一般情况下,此也不是举证、质证、采信的重点,因此没必要单独一一列示。在必要时,比如证明构成自认时,笔者会特别列示证据来源于对方当事人,并在证据编号或页码部分以加粗字体表示。
一、证据分组
证据分组是制作一份清晰有效的证据目录的第一步。
笔者认为,证据目录是诉讼主张的细化、展示,应当与书状(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等)分工配合实现说服的目的。对于书状而言,可将事实细节交由证据目录展示,不过度展开,保持简洁清晰;对于证据目录而言,则是要做到与书状相互对应,形成组合,方便展示。但此种书状与证据目录的牵连制作,对诉讼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对两者分工取舍有准确的拿捏,又要同时确保质量,否则将可能一损俱损。
在此理解下,笔者认为,书状的一级标题一般应对应一个争议焦点,证据的一个组别一般应与书状的一个一级标题对应,而且可以直接用书状的一级标题直接作为一组证据的证明对象。因此,写好书状可有效减少证据目录的制作负担。在例外情况下,如某一级标题项下的内容很多,或需要独立凸显,则可将组别及证明对象对应低层级的书状标题,但两者在行文顺序上应当是一致的。
二、证据排序
对于每组证据,排列顺序大体有两种思路:一是按照案件事实的逻辑顺序排序,二是按照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排序。
例如,在一宗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起诉借款方要求偿还剩余的款项。出借方掌握的证据包括:借款方与出借方在签订合同前的相关聊天记录、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结算单(记载已还若干金额,未还若干金额,利息和违约金若干)。
按照逻辑顺序,所采用的证据排序是:聊天记录——借款合同——转款凭证——结算单。逻辑顺序通常与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相吻合,采用该方式组织证据能帮助法官以最快速度厘清案件事实、识别争议焦点。
按照证明力大小的顺序,在前例中,由于结算单的证明力大小或证明效果相对高于其他几份证据。因此,排列顺序为:结算单——借款合同——转款凭证——聊天记录。此种排序有利于突出关键证据,引起法官重点关注或实现更好说服目的。
采取何种排序并无定论,需要结合案件审理程序、证明对象、证据客观情况等灵活调整。
三、证据的完整性
证据目录中列示的证据应当是完整的,包括证据链条的完整以及证据内容的完整。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主要是通过对证明对象的拆解或请求权基础的拆解来保障。仍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出借人提起诉讼主张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则证明对象可以表述为:A于2020年10月1日向B出借5万元,但B至今仍然拖欠4万元未偿还,应予清偿并承担违约责任。拆解之后,需要举示证据证明出借时间、借款金额、还款金额以及违约责任依据等,每个事实和依据均应通过客观证据展示。同时,为了保证证据的完整性,也可以从积极证据、消极证据,请求证据、抗辩证据等不同方向思考证据组织。
证据内容的完整性,在证据内容部分再详述。
四、证据目录的内容
(一)证明对象
如图一所示,形式上,笔者一般将证明对象放在一组证据的开头,并以合并单元格、加粗字体的方式展示,以凸显证据组别及证明对象,帮助法官讯速定位、阅读理解。在证明对象之下依次排列本组证据,从左到右分别是编号、证据名称、证据主要内容。
原则上,每组证据有且只有一个证明对象,对该组证据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证明对象的内容最好原文摘抄自书面书状,这样不仅能帮助法官快速建立书状与证据之间的联系(尤其是在书状与证据客观上无法一一对应的情形),而且能在法官意识里建立更加牢固的“说理——证据”关系。
但每组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并不必然是一一对应的。例如在处理某些案件时,可能出现两组证据的内容高度重复或构成包含关系,并且重复的证据数量较多的情形。此时如果严格按照上述一个证明对象一组证据的结构,则会导致两组证据过度重复、证据目录过长,无法达到清晰有效展示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两个证明对象合并列示,采用图二的方式。
在每组证据内部,还可对应书状的逻辑层次,即各级标题,区别列示不同的证据小分组,以保持证据逻辑的完整性及其与书状的对应关系,如图三。
但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小分组项下所需列示的证据过多,则要考虑小分组提升单独成组的必要性,同时考虑是否相应调整书状内容。
(二)证据编号
证据编号一班采用“x.y”(x为组别序号,y为组内序号)的方式列示,而非单纯“x.”,这样做可以帮助法官迅速、准确了解证据所对应的组别,进而对应相应的争议焦点或书状标题。
在证据编号栏目,可对证据来源、新证据等信息做例外列示。如在二审、再审程序中,新证据是重点审查对象,对案件审理可能发生重要作用,因此应当在该证据的编号处列示“新证据”,并字体加粗展示。
(三)证据名称
证据名称一般采用:证据形成日期+证据当事人+证据名称的方式列示。如:“2021.3.10 张三VS李四 《商品房买卖协议》”。同时,证据名称一般单独成行、字体加粗以凸显。当然,如果证据形成日期或当事人需要凸显强调,也可以字体加粗展示。
证据名称栏一般应包含能够使证据之间相互区别的必要信息。如对于证据日期、证据名称、当事人相同的证据,则考虑列示证据自有的编号,以方便展示、说明。
(四)证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