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男剩女的恐婚问题
剩男剩女的恐婚问题
平时比较爱看凤凰网的锵锵三人行节目,在主持人文涛的组织下,其他不特定的两位佳宾经会经常说出点实话,既启迪了智慧,又可以开拓视野。
刚看了2016.5.25冯唐当文涛和资深单身美女俞飞鸿之间的“灯泡”这期,说的是现在有太多人恐婚的话题。参与讨论的这三人都是单身,而且主持人和女佳宾似乎被传过绯闻。通过节目看,这绯闻似乎并非空穴来风,最后冯唐分析的结论是女佳宾的“落花有意”遇到了主持人的“流水无情”,半真半假间,主持人竟然也承认是对方成就太高,自己心理承受不了。从节目推广的角度,这就是主持人的高明之处。
反正我很钦佩这三位成熟男女的坦然与淡然。但我真正想说的是,中间主持人问冯唐:“结婚有什么好处”?这哥们儿想了半天才说出一个“应付家长”的答案,这于我看显然就太肤浅了些,于是我开始有了同情这三位的念头,原来这些资深的单身大咖也有自己的心理障碍或这方面儿的不足。
在我看来,他们的这些障碍如我一样,源自成长过程中未能适时接受过清晰、完整的“人之为人”的伦理教育,所以才导致他们在该干什么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干,于是只能在盲目追求事业有成中耽误了自己以家庭为单位传宗接代的社会责任。
换个角度,就是他们在适婚年龄时,本能的荷尔蒙分泌没能帮他们克服对婚姻背后不确定性的恐惧。但他们都是成功人士,所以他们的成功于我看是一种得不偿失的缺憾美。
我认为这是新时代人性的悲哀,这几位成功人士竟然也这样悲摧,真是可怜!可悲!可叹!他们的智慧哪儿去了呢?难道真的如老子《道德经》所说的“智慧出,有大伪”?!我认为事实就是如此,现代文明发展至今,必须的人文关怀竟然缺位于这些文化界高层人士。
难道这些成功人士也会“伪”吗?什么世道啊?!我无语了,都是我的偶像啊!这恰恰说明,原来做一个真正成熟的人,从来都不是很容易。在个人婚姻问题上,他们这些名人也像曾经的我一样,傻了吧叽、盲人摸象似的乱撞,而不似他们平时主持节目、写书和演戏那样应付裕如。
所以,作为现在的社会大问题的“剩男剩女”和“不婚现象”,其实是社会的整体伦理失序问题——我们的社会经济进步太快,而作为社会稳定的隐性支柱的伦理问题没能跟上正常的节奏——在根本上,这还是哲学教育的缺位和断档问题。
这种哲学教育的缺位和断档具有历史一贯性,怨不得任何人,包括哲学家,因为哲学的发展与成熟自有其内在节奏,所以我建议这三位都主动学学哲学,靠自己的努力把“人之为人”问题搞清了,这样学会了实事求是,就可以在游刃有余于自己的专业同时游刃有余于自己的个人情感,然后就可以不再在乎那些虚名,与女佳宾或其他心仪之人轻松地走到一起。
希望他们早日看到我的建议,早日实现人之为人的自由与洒脱,而不是玩儿现在这种所谓狗屁的独身主义的自由与洒脱,也不至于把婚姻的好处都说不出来几条来。
婚姻上的曾经沧海难为水虽然避免不了时代背景的干扰,但最终的不能一定是独身者本人自我意识脆弱的报应,不能随机应变是心病,心病还需心药医,只有自学哲学才是人生最本真的活路,愿有心人早日皈依。(2016.5.27)
批判资本隐性的恶
网友发一则有关欧美对中国钢铁开展双反调查的帖子,群主发出“无耻的资本家”的呼号,另一网友对此发出了更有见地的文字。
他说:“有些恶是隐性的,虽然不明显地表露出来,但实际上的影响是存在的,比如资本家以经贸名义的剥削。而法律则更多惩治显性的恶,而忽视隐性的恶,这就是统治阶级维护既得利益的高明之处。有的人明里进行着合法的买卖,却在暗地里行恶。你觉得法律会十分公正地照顾到穷人?法律是谁制定的?代表谁的利益?(不可能)从隐性和显性都考虑到穷人的利益。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你伤害我不要让我知道,那样我会少受痛苦。在法律上,你做坏事不要让法律逮到,要不然法律让你吃不着兜着走,这个逮不到就是法律缺失的一面,就是隐性的,是法律没有规定到的或者行为没有在法律层面显露出的”。
群主让我从法律工作者的角度评价一下对方的表述是否现实。我回答如下:
他的说法我基本认同,虽有思想和表述上的小瑕疵,但无关宏旨。法律是阶级斗争的产物,阶级由私有制产生造就,私有制源于人之初人性恶的集合,是伴随着人类智力的日益成熟而得全然显现的,是人性恶在人的意识萌芽初期得不到有效控制的必然结果。当然,今天人类也没有找到彻底有效控制人性恶的法门,但人类的整个哲学史就服务于这个问题的彻底解决。
私有制发展到今天,主要体现在资本的私人占有和使用上,人性善恶的两面性也充分体现在资本之中,人对自己有多么无奈,对资本就有多么无奈。
我认为资本主义是人性恶到极致的表现,中国哲学盛极而衰的道理适用于它,马克思用西方哲学发现同样的道理,于是预言了共产主义的必定实现,所以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与社会主义并列存在且相互促进的时候,便是人类彻底战胜人性恶的前夜,当然也是哲学从可有可无式存在变成终极治理人类的一切社会矛盾的主导力量的关键转折。这种共识一旦形成,便是成功的标志和结果。
面对人性恶,作为外部强制措施的法律从来不是全能的,根本不可能指望靠它来解决人类社会的根本问题。相对于人类文明的根本局限,法律从来都是权宜之计。我们在现实社会所能看到的一切和谐现象,本质上都是且只能是妥协,因为人的社会性和哲学的普遍联系原理告诉我们,真正的和谐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只有那时的人才能真正全面认识人本身,才能有终极手段抵制人性的恶。那时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都高度发达,生活中可以有无尽高尚的意义和情趣让人无暇为恶。
群主显然看明白了,他说:“所谓的法治,其根本始终是人治。只要是人制定执行的,从来都是人治,从来没有单纯的法制。法治,只要不是宇宙真理,由人而定,就一定还是人治。无论美国中国都一样”。
我说:“你这前提整得更远,我赞同你的推理。但我必须提示一下,我们的讨论是在哲学意义上的批判,不是这了否定法治在现实中的真实存在,否则,由此导致法治的虚无主义,不是我的目的。哲学批判只是为了认清事情的真正本质,而不是全盘否定之”。
这群里大多是在校生,大学的和高中的都有,看着他们这样的觉悟,我由衷地表达了自己的感慨:“真羡慕你们,这么早有这样的觉悟,有这样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对比你们,我当初上大学时完全相当于傻子”。(2016.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