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价值量

  各种商品的价值在质上是相同的,都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的凝结,它们只存在量上的差别。那么,商品的价值量是怎样决定的呢?

  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

  商品价值是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因而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取决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的多少。但是,各个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的主观和客观条件不同,他们生产同种商品各自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也就不同。而商品的价值量不能由各个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时各自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否则,越是劳动不熟练、劳动越差的人,生产同一商品耗费的劳动时间越多,他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就越大,同一种商品也就不会有相同的价值量,这显然不符合商品经济规律。

  实际上,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就表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两个条件所决定。第一,由生产的客观标准条件,即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所决定,也就是现时某一生产部门中大多数同类商品的生产所使用的生产资料条件,以及所达到的技术装备水平所决定。第二,由生产的主观标准条件,即由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平均的劳动强度所决定。劳动熟练程度是指人们的劳动经验和技术精湛的程度,劳动强度是指人们在单位劳动时间内劳动消耗的程度。在同样数量的劳动时间内,熟练劳动和强度大的劳动可以比非熟练劳动和强度小的劳动创造出更多的价值。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由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平均的劳动强度所决定的。

  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商品价值量,叫作商品的社会价值;而由各个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所形成的价值量,是商品的个别价值。我们通常所说的商品价值,凡不指明是个别价值时,都是指的社会价值。

  商品交换是按照其社会价值进行的。如果某个商品生产者生产单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商品的个别价值就小于社会价值,但该商品仍能按其社会价值进行交换,他就可以获得较多盈利,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反之,如果某个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大于社会价值,他就会亏本甚至破产。

  2.商品价值量同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关系

  简单劳动是指不需要经过专门训练和培养,一般劳动者都能从事的劳动。复杂劳动是指需要经过专门训练和培养,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技术专长的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形成商品价值的劳动,是以简单劳动为尺度的。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所生产的各种商品,其价值量的确定,是通过把一定量的复杂劳动换算为多倍的简单劳动来实现的。少量复杂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可以等于多量简单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复杂劳动还原为倍加的简单劳动,是通过市场交换而自发实现的。

  3.商品价值量同劳动生产率的关系

  劳动生产率是指劳动者的生产效率或能力,通常由单位劳动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或生产单位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表示。劳动生产率越高,一定时间内所生产的产品数量就越多,但所形成的价值总量却不变,从而平均到单位商品内的价值量就越少;反之,劳动生产率越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大。所以,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包含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成正比,而与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这是商品价值量同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基本关系。

  但是,如果一个部门的平均劳动生产率不变,只有该部门中的个别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发生变化,则生产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会发生变化,从而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也不变。这是因为,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取决于该部门的平均劳动生产率,而不取决于个别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只要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没有发生变化,单位商品的社会价值量就不会发生变化。而当个别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时,由于单位商品的社会价值量不变,随着该企业在同一时间内所生产的商品数量增多,其创造的社会价值总量也会相应增加,盈利随之上升。这就是个别企业总是力求提高其劳动生产率的原因所在,也是商品经济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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