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老板必看!阿里华为创始人是如何掌权的?

一个企业的发展,从初创期到成熟阶段,随着企业股权融资、股权激励等资本运作后,创始人股东的股权会被逐渐稀释得越来越少,慢慢的创始人会因为股权比重的不断减少进而丧失控制权。于是,创始人如何持续掌握公司控制权,防范公司脱离控制,便成了每个企业家最为所关心的问题。

今天,我们也来聊聊这个话题,通过如今国内两大巨头——阿里、华为——的事例,跟各位餐饮老板谈谈创始人该如何掌权。

众所周知,马云持股7%却能控制阿里巴巴,任正非持股仅1%却能控制华为,他们是如何做到的呢?只是因为个人魅力吗?其实最为关键的,是公司股权制度的设计。

股权制度设计能否合理合法,因公司的不同而不同,因国家政策的不同而不同,对于公司是否上市,在国内还是国外上市,都会有不同的设计方式,绝对不可同日而语。

我国《公司法》明确了对股份公司采取的是同股同权制度。《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但同时,《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可以看出,在股东的基本权利方面,《公司法》主要体现为对股份公司的强制性和法定性规定,而对有限公司的股东则赋予更多的任意性、自治性权利。也就是说,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是股东意志的载体,也是股东意思自治的集中体现。

接下来,我们先看看阿里华为的做法,再来细讲公司要怎么做好股权制度的设计。

1 华为:虚拟股权激励

华为对外宣称永远不上市,至今未曾股改,其公司组织形式依然是有限公司,所以任正非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 来掌握公司控制权。实际上华为正是通过制定公司章程,采取了一种虚拟股权激励 的股权制度让任正非对华为掌握控制权。

在虚拟股权制度下,华为员工持股股东不直接写入章程,而是与工会,公司直接签有协议。 在这种制度下,华为员工拥有的虚拟股仅享有分红权和增值权,没有投票权和转让权,掌握实际权力的是华为控股股东会,而实体股东只有任正非一名,其他员工整体以社团法人存在,而社团法人体系下,相互维系的关键并非股权,而是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华为员工手中的股权与法律定义的股权是不相同的,华为员工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华为公司股东,工会才是华为的股东,员工享有的只是某种意义上的合同利益或者权益,而非股权。此时的“员工持股制度”更近乎于一种分红激励和融资手段。因而华为的老板,有且只有一个,就是任正非。

然而虚拟股权制度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也并非都能适用,对于初创公司来说,创始人如果用虚拟股权来激励的创业骨干,由于虚拟股权并没有实际获得公司的股份,骨干们就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利,而只是对公司的收益享有分红权力,这样,队员们可能会觉得不能当家作主,大家还是雇员心态。

而且,大家甚至对于公司分不分红都没底,这样对于一个创业期的企业来说,是不健康的。所以说,虚拟股权的运用需要因人而异、因时而异。

2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

说完华为,我们谈阿里。

阿里巴巴是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与国内公司不同的是其股权制度采取的是合伙人制度 ,但这个合伙人制度被公众认可却不是一朝一夕能成功的事。

阿里巴巴的上市历程,从香港上市到私有化,再到香港谋求上市后转战美国,并最终登录纽交所,最大的原因,就是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是从1999年就开始执行的理念,并于2010年7月正式确立,阿里的“合伙人”跟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合伙人”大不相同,从我国法律上讲,“合伙人”指的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谓企业的合伙人并无明确定义。

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虽然在文字上借鉴了这个概念,但实质上还是存在根本的不同。在实践中,市面上流行的“合伙人机制”与阿里的合伙人机制也可以说有天壤之别。

在我国,一般公司的董事会都是由各股东提名,股东股份越多,权利越大,但是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恰恰限制了大股东的权利。各个董事的提名不再是按照持有股份的比例来获得提名权,而是由合伙人来提名,这个机制就是同股不同权。

按照这种机制,公司会指定一批合伙人,这些合伙人拥有董事会的提名权。虽然阿里任命董事需要股东大会通过,但如果合伙人提名的董事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合伙人可以继续提名,直至通过。换句话说,只要是合伙人提名的董事,股东会必然会通过。那么按照目前阿里巴巴目前的合伙人来看,马云的创始团队占了大部分名额。这样一来,马云就能实实在在的控制阿里巴巴了。

但这种机制也有其短板,由于权力集中在合伙人对董事会的控制上,万一有一天马云跟创始团队闹掰了呢?他还能控制着合伙人控制阿里吗?我想真到那时候阿里巴巴肯定会用规章制度来处理,所谓的情谊、血脉、人格魅力,都不如生存规则来的实际。当然马云肯定有自己的方法,这个就不需要我们操心了。

3 章程或协议约定

对于非上市公司,最简单粗暴的方法就是将创始人持续掌权不受股权比率影响的规定直接写入章程,比如:创始人A无论其占股比率如何,始终对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此法虽然有点极端专政,却也合法合规。

而对于计划国内上市的企业,由于同股同权的原则,这种方法就行不通了,此时可以通过与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或者《表决权委托协议》来实现。

比如与其他股东协商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各方在股东大会中行使共同提案、投票表决等职权时保持一致,若各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按照创始人A的意向进行表决”;也可以与其他股东协商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股东B将其名下所持公司股权除分红权、涉及委托人所持股权的处分事宜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地授予创始人A行使”,从而保证创始人始终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

《一致行动人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都是我国法律法规认可的。《公司法》第216条第(三)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所以,只要能与其他股东协商签署以上协议,此举也是保证创始人持续掌权的合法途径。

4 金字塔持股结构

另外一种方法,是利用持股平台,通过金字塔持股结构来实现。举个例子:

(金字塔持股结构案例)

通过金字塔持股结构控制目标公司,能够取得以下效果:

首先,可以实现杠杆的放大。当实际控制人有非常多个链条来控制其他企业的时候,就可以通过最初的少量资金控制更多的财富,因为每一层都可以引入其他投资者,理论上,实际控制人只要在每一层保持相对控制,就可以控制整个链条,而链条的层级越多,杠杆的倍数越大。

其次,通过金字塔结构的控制关系,虽然实际控制人最终出资的数量是非常有限的,但是通过在每一条链上都出现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的分离,它却能牢牢地控制着整个企业集团,简单的说,即使就是控制权只有51%,但对现金流的控制却是100%。

另外,通过多层次的金字塔结构,实际控制人还可以隐藏很多信息。比如如果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的话,就需要披露很多信息,但假如通过多层链条来控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很可能就隐藏在幕后。

最后,如上面粗糙的例子所言,金字塔结构也可以隔离一定的风险,通过金字塔结构达到某些特定用途,比如IPO主体,比如避税等等。

5 通过结构设置获取更多利益

除了获取公司控制权外,实际控制人还可以利用这种结构来夺取底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举个例子,如前文所示的股权结构中,假设甲公司当年实现了1000万元净利润,若完全按照股权比例来分红,创始人A可以分到1000×70%×63%=441万元;A可能会觉得别的股东没有自己辛苦,却照样分红而心里不平衡,于是他可以通过关联交易等各种方式将甲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乙合伙企业,然后再按乙合伙企业的股权比例来分红。转移的越多,A实际能获得的分红就越多,甲公司其他股东被剥夺的利益就越多。

也许有人说,何必这么麻烦,像阿里巴巴马云是通过控制合伙人从而控制董事会继而掌握控制权的,按照这个逻辑,创始人只要控制了董事会不就可以控制公司了吗?

这种做法在国外行得通,但是国内绝对不行!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权力属于同股同权,股权比率说了算。股权占比66.67%以上的属于绝对控股,即使董事会成员都跟你闹不和,你一样可以主宰公司决策;股权占比51%以上的属于相对控股,因为在某些决策上需要全体股东2/3以上投票权通过;占比34%的股东属于安全控股权,仅享有控股股东一票否决权的权力而已。但是一票否决并不代表一票裁决,某些决策上,其他股东一致不同意,只有一个人同意的话同样不能执行。

小结

总而言之,华为的虚拟股权也好,阿里的合伙人机制也罢,都是“人家”的机制。说到底,任何的机制都只是影响企业发展的一个方面,建立何种制度,还是要回归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想解决的问题上来。否则,画虎不成反类犬,只落得个东施效颦的结果,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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