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普法|为什么我们不能说官司保赢?
每个人在请律师的时候,都会想问同一个问题:律师,我这个案件能不能赢。如果有律师回答你这个案子包赢,不赢不收钱。那恭喜你,你可能遇到的是一个假律师,并且是一位可以召唤神灵的算命师傅。正如宣称包治百病的人,基本都是卖狗皮膏药的江湖骗子,承诺案件包赢、或者不赢不收费的律师,也多半是不合格的律师。
【官司不赢 分文不收?诈骗!】
2017年,律师界就出现过一起一个律所一百多人被“一锅端”骇人听闻的事件。据哈尔滨市司法局通报,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从2015年3月起,便通过电视、报纸等各种形式对外宣传“官司不赢,分文不收”。官方通报重点披露的一点是:森耀所利用各种广告大肆宣传“官司不赢,分文不收”。但实际上这并不是等到官司打赢之后再向当事人收费,而是以押金的形式先收取费用,同时承诺官司不赢再退费。
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从2015年3月起,便通过电视、报纸、户外广告等媒介,以聘请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等方式对外宣传:官司不赢,分文不收。司法审计核实,截至2016年7月,森耀律师事务所共计与5013名当事人签订了4216份委托代理合同,共计造成被害人损失81,323,310.00元。另有1452名受害人,因未到公安机关制作报案笔录或未向公安机关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收款凭证,尚未予以认定。
自2016年8月1日以来,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共计抓获森耀诈骗案犯罪嫌疑人111人,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犯罪嫌疑人基本全部到案。目前已逮捕31人,取保候审79人,刑事拘留1人。
2018年5月1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森耀案”。
【分文不收?哪来的收入?】
不是分文不收吗,怎么又骗取代理费上亿元?实践中,许多律师承诺的所谓分文不收,实则存在许多变相收费的陷阱,比如让客户缴纳一定的“押金”、“保证金”、“关系走动费”等等。
一位来自牡丹江的大叔,由于官司需要向黑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2015年8月间在电视上看到了 “官司不赢分文不取”的广告,特意赶到哈尔滨。
到了哈尔滨,被森耀的大场面给镇住了,公司是一整栋楼,大厅里还挂着平安保险公司承保,让大叔以为是森耀不给退律师费的话,平安保险给赔。
年轻的接待员询问案情后,表示经研究能赢,不用担心法官不公正,因为北京有后台。要大叔先交押金、不赢给退,签合同以后就回家等赢官司。
这位大叔10月份交钱签合同,然后是漫长的等待,对方从不主动给他打电话,实在着急开始催问,对方有种种借口:
“你的办案律师出庭去了”
“你的办案律师出差了”
“你的办案律师换人了”
向对方要律师的电话,答复是:你只打这个电话就行,根据所里规定,办案律师的手机号不能告诉你。大叔实在忍不下去,打所谓的“北京投诉电话”,接电话的人竟然是东北口音……
【律师为什么不敢说包赢?】
一般而言,轻易答应能打赢官司的律师,是在惦记当事人的钱包。不轻率答应打赢官司的律师,往往反而是负责任的律师。
并且,律师打官司有很大几率能够胜诉,也不敢对当事人说包赢,这是因为法律规定不能说:“包赢”。
一、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是违法违规行为
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2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6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二、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6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因此,不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一位不具备起码职业道德的律师又怎么能保证办案质量。
三、一个官司的输赢取决于多种因素,不是律师说了算
一起案件结果的输赢,受到诉讼策略、证据、法官理解、司法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律师服务只是其中一环。有些律师在没有看到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就大胆预测官司能够打赢,敢问巧妇怎能为无米之炊?
律师办理任何一个案件,最终的结果都与案情有关,与证据等因素有关,与其他一些不可控的种种因素有关。律师办案就和医生诊病是同样的道理。医生也不能保证一定能把病人的病治好,因为每个病人的个体情况(体质、心理状况、是否有其他病因等等)是有差异的。同理,每个案件也具有不可复制的特殊性,需要律师针对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所以,律师只能告诉你案件有多少的胜诉率,能保证为您争取最大的权益。但万万不敢说“包赢”二字,这不仅是遵守道德与法律,还是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尊重律师这个职业。
今后,千万不要再问律师“这案子能包赢吗?”
一个聪明的当事人,他会理智地对他的律师说:“我是要您替我辩护,而不是要您给我作出判决。我知道,怎么判决,那是法官的事。而怎么为我争取最大权益的辩护,是律师的事。”